基本事實
2019年3月30日至31日,江蘇某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某律所)通過訂立《基地拓展活動合同》組織包括王某在內的部分員工及家屬至桐廬戶外拓展基地開展活動,項目包含真人CS戰役、巖壁芭蕾(攀巖)、野炊、美味大比拼、篝火晚會、溶洞探險、懸崖速降、農家特色中餐等。
3月31日上午,王某準備參加懸崖速降項目,爬到山頂后因害怕而沿扶梯原路返回時,不慎滑倒受傷,經蘇州市立醫院于次日診斷為骶5骨折。
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認定王某所受傷害不屬于工傷并依法予以送達。
王某不服,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決定,維持市人社局所作上述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予以送達。王某仍不服,提起本案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某律所組織的涉案活動性質如何認定,王某在參與該活動中受傷能否視為工作原因。《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四條規定,職工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中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視為工作原因,但參加與工作無關的活動除外。《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或者組織職工參加文體活動,應作為工作原因。用人單位以工作名義安排或者組織職工參加餐飲、旅游觀光、休閑娛樂等活動,或者從事涉及領導、個人私利的活動,不能作為工作原因。
本案中,關于某律所組織活動的性質問題,從活動組織過程來看,微信群動員宣稱為“2019清明2日基地戶外探險親子游”;從活動時間、參與人員來看,活動安排在雙休日,并未強制要求參加,參加人員可攜帶家屬(家屬費用自理);從活動行程安排來看,真人CS、攀巖、懸崖速降、野炊、晚會等項目以休閑娛樂為主,可自主選擇參與與否;從參與人員對活動性質的描述來看,也以“戶外春游”“基地旅游”相稱,故市人社局經綜合分析后認定某律所組織的活動屬休閑娛樂性質,與工作并無關聯,不應當視為工作原因,進而以王某所受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為由,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無不當。市政府經受理、通知、追加第三人及延期審查后作出維持的行政復議決定,亦無不妥。
王某上訴稱:
一、一審判決對涉案活動性質認定錯誤,導致王某受傷的涉案戶外拓展團建活動系某律所組織的文體活動,并非旅游休閑活動。1.某律所明確表示本次活動“沒事的都去,不去的請假”,說明是其強制要求或積極鼓勵參加的。2.本次活動是由用人單位與承辦單位簽訂基地拓展活動合同并承擔全部費用,活動全程在教練安排下在拓展基地內完成。3.本次團建活動的地點是在一個標準的戶外拓展基地,而非旅游景點或休閑娛樂場所。4.本次活動內容有集體真人CS競技、攀巖、懸崖速降及分隊比賽等,都屬于文體類活動。5.本次活動是某律所為調動團隊積極性,增強凝聚力而組織的活動,屬于企業文化建設的一個方面,與旅游休閑娛樂有本質區別。6.相關法律并未對集體活動安排時間作出要求,單位將文體活動安排在周末并允許員工家屬參加也是實踐中通行的做法,不應影響本次活動的性質。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職工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一審判決未引用上述規定,而直接引用了《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該處理意見屬于行政性文件,明確把旅游觀光、休閑娛樂排除在外,限縮了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應當以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為準。三、一審判決屬于明顯“類案不同判”情形,一審法院程序違法。綜上所述,請求撤銷原判,改判撤銷市人社局作出的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責令其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訴訟費用由被王某承擔。
二審法院認為: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四條規定,職工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中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視為工作原因,但參加與工作無關的活動除外。《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第八條進一步明確,用人單位安排或者組織職工參加文體活動,應作為工作原因。用人單位以工作名義安排或者組織職工參加餐飲、旅游觀光、休閑娛樂等活動,或者從事涉及領導、個人私利的活動,不能作為工作原因。由此可見,對于職工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活動中受傷的情況能否認定為工傷,應當綜合活動性質、活動內容等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根據本案查明事實,王某參加的活動系其用人單位某律所組織的戶外拓展活動,員工及家屬均可參加,活動項目包括真人CS、攀巖、野炊、篝火晚會、溶洞探險、懸崖速降、農家特色中餐等,王某是在不準備參加懸崖速降項目并沿扶梯原路返回時滑倒受傷。從活動內容來看,本次活動所包含的項目多為刺激性、娛樂性較強的項目,可由參加人員自主決定是否參加,不具有強制性,且活動參加人員并不僅限于某律所工作人員,家屬亦可參加,參加人員的范圍也較為廣泛。故綜合上述因素可知,王某雖然是在某律所組織的活動中受傷,但該活動屬休閑娛樂性質,王某不屬于因工作原因受傷的情形。被王某市人社局經過調查詢問,認定王某受到的傷害不構成工傷,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被王某市政府作出的[2019]蘇行復第146號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王某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案號:(2020)蘇05行終3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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