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關于做好工傷醫療服務協議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閩人社文〔2022〕90號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健康委員會,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省衛健委直屬各醫療單位,福建醫科大學、中醫藥大學各附屬醫院:
為完善工傷保險省級統籌,規范全省工傷醫療管理服務工作,推進工傷保險放管服改革和便民化服務,保障工傷職工醫療救治權益,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工傷醫療管理服務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170號),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省行政區域內符合我省現行有關規定條件的醫療機構,可徑向縣級及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申請成為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協議醫療機構),由經辦機構在公開、公正、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與其簽訂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協議醫療機構評審程序不再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
二、本省行政區域內,已與所在地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且在有效期內的協議醫療機構,可作為全省協議醫療機構。
三、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工傷職工到參保地所屬設區市內協議醫療機構就醫的,無需辦理轉診轉院手續,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工傷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不支付交通食宿費。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工傷職工從參保地到其他設區市協議醫療機構就醫的,經經辦機構事先審核同意辦理轉診轉院手續的,按規定支付工傷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省內標準),交通食宿費;未經經辦機構事先審核同意的,按規定支付工傷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省內標準),不支付交通食宿費。
四、工傷職工到本省行政區域外協議醫療機構就醫的,經經辦機構事先審核同意的,按規定支付工傷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未經經辦機構事先審核同意,工傷職工自行到省外治療的,工傷保險基金不支付待遇。
五、工傷認定結論作出前,工傷職工異地(跨設區市或跨省)就醫的,在工傷認定結論作出后,可向經辦機構申請異地就醫。經辦機構根據實際治療情況,對確實由于治療需要轉診轉院治療的,可予以補辦轉診轉院手續,并按規定支付相關待遇。
六、工傷職工居住地、單位駐地在本省行政區域外的,經參保地經辦機構事先審核同意后,其在居住地、單位駐地所屬設區市內協議醫療機構或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按規定支付工傷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省內標準),不支付交通食宿費;其到居住地、單位駐地所屬設區市外的協議醫療機構或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參照本辦法第三至五條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七、工傷保險藥品目錄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參照本省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八、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督促醫療機構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筑牢民生底線,保障工傷職工醫療權益,努力提高醫療服務水平,充分發揮部門職能作用。各醫療機構要積極對接和主動配合經辦機構提出的協議需求,共享工傷職工就診信息,共同推進全省工傷保險醫療管理服務工作實現提質增效。
九、《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福建衛生廳、福建省中醫藥管理局關于轉發勞動保障部、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加強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管理工作的通知》(閩勞社文〔2007〕414號)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十、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2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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