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1月,原告到被告公司從事木工工作,同年1月26日原告在工作時受傷,被送往雄縣濟康醫院住院治療,河北雄安新區公共服務局認定原告所受事故傷害為工傷。2021年4月,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原告停工留薪期為3個月。后原告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11月4日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做出裁決,判令被告按日工資200元,扣除已賠付的9775元,還應賠償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資3275元。原告不服該仲裁裁決,訴至法院,主張被告應按照日工資425元賠付停工留薪期工資。
【裁判結果】
本案中,原告在被告處工作受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原告主張日工資425元,提交的工資發放明細、日工資標準照片、工頭微信轉賬截圖、證人證言等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可以認定。停工留薪期工資應按照日工資425元計算為38250元(425元×90天),扣除已經賠付的9775元后,被告還應實際支付原告工資款28475元。
【典型意義】
工資是勞動關系中的核心,是勞動者付出體力或腦力勞動后所應得的對價。司法實踐中,工傷案件中職工停工留薪期工資標準的確定不能簡單依據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數額,亦不可依據勞動者的基本工資數額,更不可依據同期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而應依據受傷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實際工資福利收入,即受傷職工在正常工作期間由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勞動的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加班費等。在勞動爭議案件中,結合具體案情準確把握工資標準的認定,對于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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