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工程公司將其承包的鐵路標段項目工程范圍內的挖裝及運輸工序分包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楊某組織施工,薛某在該項目工地從事駕駛挖掘機工作。某工程公司未為薛某繳納工傷保險。2017年9月22日,薛某駕駛兩輪摩托車從工地下班回家途中與混凝土攪拌運輸車相撞,造成薛某當場死亡。經交警大隊認定,薛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2018年6月11日開始,薛某的父母先后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提起仲裁和訴訟,要求確認薛某與某工程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均未獲得支持。2020年10月30日,當地人社局依據法院認定的某工程公司存在違法分包的案件事實,認定薛某受到的傷害事故系工傷,該工傷保險責任應由某工程公司承擔。某工程公司不服該工傷認定決定,向主管行政部門申請復議被維持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維持了該工傷決定。因某工程公司仍拒絕支付工傷保險相關待遇,2021年11月22日,薛某的父母就工亡待遇支付等問題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處理結果】
法院生效的行政判決認定,違法分包情形中的工傷認定無需以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均對違法轉包、分包情況下工傷保險責任的承擔作了規定,即用工單位將承包業務違法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該組織或者個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個人招用的勞動者與違法發包的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是法律的特別擬制,相對于《工傷保險條例》將勞動關系作為工傷認定前提的一般規定而言屬于對特殊情形的處理,其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勞動者不因非法用工而喪失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避免用工單位通過非法轉包等行為規避其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本案中,某工程公司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個人的情形,在此情形下該個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認定工傷不以傷亡職工與發包企業之間存在真實勞動關系為前提,某工程公司應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某工程公司向薛某的父母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補助金。
【典型意義】
黨和政府歷來高度重視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在保障工資支付、維護工傷權益等方面出臺了一系列法規政策。工程建設領域是農民工就業的聚集地,就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的工傷保險權益維護,人社部聯合多部門先后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和《關于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明確建筑施工企業對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的建筑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可以按項目參保,同時將按項目參保推行到相關行業工程建設項目中。實踐中,由于工程建設項目中違法轉包、分包現象仍然存在,部分農民工沒能按項目參保,或者無法厘清層層轉分包關系而找不到用工主體,導致工程建設項目中農民工遭受事故傷害后尋求法律救濟的路徑曲折漫長。在特殊情形下,不以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依法支持勞動者的工傷保險待遇,對于有效保護違法轉包分包、掛靠經營等情形下就業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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