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王某系農業戶口,其與某鞋業公司自2008年12月1日至2015年2月13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王某書寫了自愿放棄辦理社會保險承諾書和申請書,某鞋業公司未為王某繳納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2015年2月13日,某鞋業公司與王某解除勞動關系,王某通過仲裁和訴訟要求某鞋業公司支付2008年12月1日至2011年6月未繳納養老及失業保險損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某鞋業公司向王某支付2008年12月1日至2011年6月未繳納養老及失業保險損失。
【裁判要旨】
社會保險具有社會統籌性質,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僅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也是勞動者的法定義務,關乎職工、單位和社會三方的利益,不能通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約定進行變更或放棄。雖然王某本人書寫承諾書放棄繳納社會保險,屬于真實意思表示,但該約定違反國家關于社會保險的強制性法律規定,應屬無效。用人單位未為農業戶口職工繳納2011年6月之前的養老及失業保險的,應當予以賠償。
【法官釋法】
對“社會公共利益”的優先保護
《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勞動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范,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由上述規定可見,勞動者在充分享有勞動權利的同時,亦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法院在此對全體勞動者作如下提示:在勞動過程中應當將保護自身及他人生命安全等切身利益作為最基本的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予以遵守,不得從事有損社會公德以及社會公眾利益的違規及違法行為,始終做到守法守紀,對自身、他人及社會高度負責。社會保險制度是國家宏觀經濟的一部分,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本位,通過使勞動者在遭受各種風險時獲得必要的生活保障,增強勞動者抵抗各種風險的能力,為廣大勞動者謀求利益和安全。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不可通過約定排除適用。因此用人單位應該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否則需要補繳或賠償未繳納社會保險給勞動者造成的損失,還會承擔被罰款的行政責任。
【案號】(2015)二中民終字第135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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