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魏小方為謝兵雇傭的駕駛員。2017年1月9日,謝兵與連云港某物流有限公司(下稱“物流公司”)簽訂《車輛加盟甩掛合同》,雙方約定謝兵將車輛掛靠在物流公司名下,該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掛靠期間,魏小方在駕駛車輛返回連云港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魏小方所受傷害為工傷,后經連云港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九級傷殘。
物流公司對該工傷認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工傷認定,經人民法院審理,駁回某物流公司訴訟請求。另,魏小方就案涉交通事故主張損害賠償一案中,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法院查明,魏小方誤工(休息)期限為自受傷之日起180日。魏小方就工傷待遇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裁決物流公司支付魏小方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等共計1575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本案中,第三人謝兵與物流公司簽訂《車輛加盟甩掛合同》,雙方約定謝兵將其車輛掛靠在物流公司名下。魏小方系謝兵雇傭的駕駛員,在駕駛案涉車輛過程中受傷,物流公司作為被掛靠單位,依法應當承擔魏小方所受工傷的工傷保險責任。關于魏小方受傷前的月工資標準問題。魏小方具有A2E車型準駕資格,參考相關運輸行業相應情形人員的工資收入水平,認定魏小方月工資6000元,與貨運司機行業的工資標準并無明顯沖突。法院明確物流公司應當給付魏小方工傷保險待遇等共計157500元,判決駁回物流公司關于不承擔工傷保險待遇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掛靠經營在道路運輸領域較為常見。根據《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30號)等規定,長途客運車輛和道路危險品運輸車輛禁止掛靠經營。對于貨物運輸領域的掛靠,雖未有禁止性規定,但個體車主掛靠有營運資質的公司開展運輸,實際雇主和用人單位不一致,被雇傭人員在工作中受傷的,雇主與掛靠單位往往互相推脫。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五項明確規定,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因此,因被掛靠方未為駕駛員繳納工傷保險,應當由被掛靠方承擔工傷保險賠償責任。該規定明確了掛靠情形下工傷保險賠償責任的具體承擔方,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本案系駕駛員在工作過程中發生受傷,被人社部門認定為工傷,因工傷待遇責任的承擔問題,產生爭議。掛靠方(車主)避而不見,被掛靠方稱駕駛員非其所雇,且從未發放工資,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不應承擔工傷待遇賠償責任。人民法院依法確定被掛靠單位為工傷保險賠償責任的承擔方,維護了工傷職工合法權益。
另外,關于掛靠經營,除不得違反國家禁止性規定之外,被掛靠方應當為勞動者購買工傷保險,以規避合法經營中的用工風險。(文中魏小方和謝兵系化名)
作者: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黃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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