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被認定為工傷,其在交通事故中獲得賠償后,是否還能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近日,黃州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勞動爭議案件。
案情簡介
周某系某建材公司職工,其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肇事車輛駕駛員負全責,周某無責。事發后,周某親屬向法院提起訴訟,向交通事故相關責任人索賠,經法院調解,周某親屬獲得包括醫療費、喪葬費在內的各項損失賠償。后經黃岡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周某此次受到的事故傷害屬于工傷,并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工作期間,建材公司未為周某繳納工傷保險。周某親屬向黃岡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裁決建材公司向周某親屬支付喪葬補助金、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工傷保險待遇。建材公司對裁決書其他項無異議,但認為周某親屬已經在人身損害賠償中獲得喪葬費賠償,再主張工傷賠償中的喪葬補助金,屬重復賠償,不應支持,遂向本院提起訴訟。
那么,勞動者因工傷亡,在獲得商業保險賠償后還可以主張工傷保險待遇嗎?
法官說法
在第三人侵權和工傷競合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同時向侵權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和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賠償,因為兩者請求權基礎不同,歸責原則和權利的保護范圍不同,互不排斥。具體到本案,在侵權人已經賠償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是否還需賠償喪葬費?根據《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第10條,“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并構成工傷,侵權人已經賠償的,勞動者有權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除醫療費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就醫療費用在第三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內向其追償”。因此,建材公司訴請理由不成立,其還應向周某親屬支付喪葬補償金。
該案宣判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建材公司將判決書確定的款項匯至本院對公賬戶,該筆款項已由原告領取,至此案結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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