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生前系某公司職工,受公司指派在某大學從事宿舍管理工作。
張先生在該校教學樓內值夜班時突感身體不適,在其妻子的陪同下請假回家取醫?,準備前往醫院進行治療。在此期間,張先生感到呼吸困難,由家屬撥打急救電話,后經醫護人員,宣布張先生于當日死亡,醫院出具診斷證明,診斷張先生為心源性猝死。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張先生在單位時病情并沒有達到“突發疾病、病情危重、不能堅持工作,需要緊急到醫院進行搶救”的緊急和嚴重程度,因此不予認定視同工傷。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本案中,張先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的疾病,并不僅僅是輕微的“身體不適”,而是突發疾病的起始階段,而且該疾病的發生已經使得張先生得出判斷,自己無法繼續工作。其次,根據診斷證明,張先生系心源性猝死,參考醫學上關于該類病癥的描述,也可以認定張先生在工作崗位發生的身體不適與其最終因心源性猝死搶救無效死亡的后果之間應當具有連續性和因果關系。再次,從生活常理角度考慮,參加醫療保險的職工攜帶醫?ㄇ巴t院就診,合乎正常人的生活情理,張先生未選擇直接就醫而是先回家,屬于對病情嚴重程度的誤判,不能因此否認張先生系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因此,張先生雖然沒有直接從工作崗位到醫院進行救治,但其從發病至死亡的時間符合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結果,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視同工傷的認定條件。
法官提醒:
勞動者突發疾病的時間和地點為工作時間內和在工作崗位上,這是“視同工傷”的前提條件,在此前提條件下,滿足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結果,即屬于視同工傷的情形。在現實生活中,人們普遍認為,身體不適回家休息合乎情理,因此突發疾病時一般不會直接前往醫院就醫;趧趧诱邔ψ陨砑膊≌J識的局限性,特別是有些疾病初始癥狀并不明顯,但發病后可能會在短時間內病情突然加重,并迅速出現搶救無效死亡的后果,如果一概將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但未從單位直接送往醫院的情形排除在外,對勞動者的要求確實過高,也與人們生活情理相悖。故勞動者在上班期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是否從單位直接送醫搶救不宜作為認定視同工傷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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