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員工辦理商業險,能否免除工傷保險責任?
作者: 來源:中國勞動保障報 發布時間:2022-11-22 20:22:00 瀏覽量:
案 情
譚某于2021年3月入職某建筑勞務公司,該公司未給譚某繳納社會保險費,但為其購買了商業團體意外險。
2021年7月,譚某發生工傷,經鑒定為工傷十級。2021年12月,保險公司根據傷殘等級支付給譚某9萬余元的保險理賠款。2022年5月譚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傷十級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共計13萬余元。
爭 議
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只購買商業險,能否減免工傷賠償責任呢?
分 析
仲裁委支持了譚某的請求。
團體意外險是一種以團體方式投保的商業人身意外險,被保險人是勞動者,針對的是勞動者在日常生活中遭受意外傷害帶來的風險。
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購買團體意外險是一種福利,但不能免除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定義務。勞動者獲得商業保險賠付后,仍然有向用人單位索賠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所以團體意外險不能減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責任。
作者:汪媛梅 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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