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唐某在一家模具加工廠工作,公司未給他繳納工傷保險。某天,由于身體原因,唐某向公司負責人遞交了辭職申請,要求即日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當天下午5時多,唐某在從公司回家的途中不幸遭遇交通事故,造成頭部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唐某在此次事故中負非主要責任。
出院后,唐某請求公司為其申報工傷,遭到公司拒絕,理由是雙方勞動關系已經解除,唐某辭職后發生的事故傷害與公司無關。唐某遂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以便申請工傷認定。
案情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勞動者遞交了辭職申請后,雙方的勞動關系是否自動解除?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指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據此規定,唐某雖然單方提出了離職,但公司在收到辭職申請后未及時出具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即雙方勞動關系終結手續沒有完畢。因此,公司與唐某的勞動關系依然存在,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綜上,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唐某為工傷符合法律規定,后來經過調解,公司支付了唐某近20萬元工傷賠償款。
《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五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規定合同的生效時間。沒有規定勞動合同生效時間的,當事人簽字之日即視為該勞動合同生效時間。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應當以勞動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時為準。”
李某雖然是在離職當日與公司辦理了解除勞動關系的手續,但雙方的勞動關系應于離職當日的二十四時結束。同時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精神,員工上下班應當包括員工“首次上班和離職當日的下班”。
因此,李某在離職當日下班回家的途中遭遇了非因本人主要責任導致的交通事故,應認定為工傷。
惠州人社溫馨提示:若企業未按要求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員工遭受工傷傷害后就無法通過工傷保險進行賠償。為了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法律規定此類情況下由企業按照工傷保險的范圍和項目進行賠償。為員工繳納辦理社會保險是企業的法律義務,一旦逃避義務,相關單位將會承擔法律責任。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pingxi/11153.html
上一篇:停工留薪期內工傷職工再次受傷,是否算工傷?
下一篇:因醉酒導致身亡,是否屬于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