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醉酒導致身亡,是否屬于工傷?
作者:李曉慧 來源:惠州市人社局 發布時間:2022-12-06 21:18:00 瀏覽量:
案情簡介
郭某在某建筑工地上班,不久前,郭某由于心情不好午餐時大量飲酒。下午,郭某前往所在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高空作業,不聽同事一再阻止強行上崗,因醉酒不慎從高空墜落身亡。
公安機關尸體檢驗確認郭某每100ml血液酒精含量為241mg,屬于醉酒。
郭某家屬以郭某死于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為由,認為自己應當得到工傷賠償。那么郭某屬于工傷嗎?
案例分析
郭某不屬于工傷。
雖然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醉酒或者吸毒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同時《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也規定了,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醉酒或者吸毒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本案中郭某的死亡雖然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但根據公安機關的尸體檢驗,郭某屬于醉酒狀態,且墜落身亡屬醉酒所致,所以不得認定為工傷。
惠州人社溫馨提示:敬業精神值得贊,酒后上崗不可取。職工崗前及上崗期間請遵守勞動紀律,切勿酒后上崗,如因醉酒導致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不享受國家工傷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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