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是否屬于遺產?
法官詳解關于死亡賠償金、一次性工傷補助金、喪葬費的規定
案情 :兒媳公婆為賠償金起紛爭
2022年的一天,小高騎摩托車與小王駕駛的轎車相撞,事故導致小高現場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小王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小高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小王駕駛的轎車投保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保險。
小高的妻子陸某、父親高某、母親楊某一起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確定小王承擔90%的責任,判決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陸某、高某、楊某各項經濟損失18.2萬元,在商業險責任限額內賠償3人各項經濟損失566712.45元,合計748712.45元。判決生效后,該款已由高某領取。
此外,小高生前系某公司職工,按工傷職工待遇核定,小高家屬可獲得死者工傷死亡一次性工亡補助金87.668萬元,工傷喪葬補助費47034元,共計923714元。
小高與妻子陸某于2021年3月辦理結婚登記,婚后未育有子女,就兩筆賠償款分割問題,兒媳陸某與公婆高某、楊某協商后一直未達成一致意見。因存在分配爭議,某公司也一直未支付賠付款項。陸某訴至法院,請求平分保險公司賠付的死亡賠償金748712.45元,某公司賠付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費923714元。
調解:兒媳將大部分賠償金留給公婆作為贍養費
受理該案后,承辦法官考慮到原、被告只是在賠償款分配金額的多少上存在爭議,遂組織雙方進行了庭前調解。
在摸透案情的基礎上,法官對雙方進行釋法,指出原、被告系兒媳公婆關系,都是死者的近親屬,于法于理都有權利分割小高的賠償款和補助金,3人都是小高生前至親至愛之人,沒有必要鬧得不可開交,相信這也不是小高愿意看到的情形。
原告陸某在聽完勸解后,表示當初聽兩被告說只分給自己30萬元時有些氣憤,連帶著喪夫情緒,一氣之下提起訴訟,現在她只想要36萬元賠償款,余下的錢作為其對二老的贍養費。被告高某、楊某也同意原告陸某的意見。
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簽下協議:保險公司賠償款和某公司補助金167萬余元中,原告陸某自愿分得36萬元,剩下的作為兒媳對公婆高某、楊某二老的贍養費。
釋法:死亡賠償金不等于遺產
該案承辦法官指出,根據法律規定,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一次性工傷補助金的性質是對死者近親屬的物質幫助、精神安慰及對死者與其收入損失的賠償,皆不屬于死者的遺產,也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原告陸某和小高雖未按農村習俗舉行婚禮儀式,但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其婚姻關系受法律保護。
陸某系死者小高的配偶,高某、楊某系小高的父母,均系小高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因此3人均有權參與分配因小高的死亡所得到的死亡賠償金、一次性工傷補助金等賠償款。
死亡賠償金和一次性工傷補助金并非死者的遺產,因此其分割不同于遺產分配,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的,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并優先照顧被扶養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
陸某與小高未生育子女,小高父母皆具有勞動能力且有生活來源,故本案不存在被扶養人。
喪葬費主要用來辦理死者的喪葬事宜,一般不做分配,本案中小高的喪葬事宜皆由被告高某、楊某負責操辦完成,因此喪葬費由高某、楊某獲得。
民法典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要求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由此可見,能夠獲得死亡賠償金的主體為死者的近親屬,而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因此,扣除喪葬費和摩托車修理費后剩下的賠償款和補助金,需要在陸某、高某、楊某3人之間適當分割。
此外,死亡賠償金具有人身專屬性質,不能作為遺產被繼承,死亡受害人的債權人也不能主張受害人近親屬在獲賠死亡賠償金的范圍內,清償受害人生前所欠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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