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對外賣配送員的認定工傷決定不服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上訴后,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基本案情
生效法律文書認定劉某生前與原告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劉某為公司的外賣配送員。2021年5月,劉某在送外賣途中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于次日死亡。經其親屬申請,被告市人社局于2022年4月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原告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訴至一審法院。一審法院認為,劉某在送外賣途中突發疾病,于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符合視同為工傷的情形,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生效法律文書認定劉某生前與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劉某在送外賣途中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符合上述規定中應當視同為工傷的情形。醫院24小時內入出院記錄所記載的“患者發病3天來,自行服用減肥代餐,未曾正規進食”并不影響劉某在送外賣途中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于次日死亡事實的認定,且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在工傷認定行政程序中未舉證,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市人社局所作認定工傷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法官后語
外賣、快遞、網約車等新業態已經成為居民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從業人員的工作時間、工作地點靈活,一旦發生事故或突發疾病,工傷調查取證和認定均存在困難,工傷權益保障問題不容忽視。外賣配送員與網絡公司確認勞動關系后,其工傷認定問題仍受《工傷保險條例》的規范,以此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職業傷害問題。根據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工作時間的認定,強調的是因工作原因需要的時間。工作崗位的認定,強調的是履行崗位職責。劉某在送外賣途中突發疾病,符合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要求,其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應當視同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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