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關于放棄繳納社會保險的約定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作者: 來源:北京二中院 發布時間:2023-05-04 08:53:00 瀏覽量:
2023.4.26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召開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件審理情況新聞發布會。
案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關于放棄繳納社會保險的約定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五險種是《社會保險法》規定強制實行的法定保險制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張某向公司出具自愿放棄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承諾書,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無效,故公司應支付張某工傷保險待遇相關款項。
案件典型意義:
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法定義務。雙方協商約定放棄繳納社會保險,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該約定無效。故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履行社會保險繳納義務,以免由其自身承擔全部工傷保險責任。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pingxi/11293.html
上一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或者尚未作出勞動鑒定結論的,用人單位不得與之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下一篇:非標準工時制職工在宿舍猝死,法院:不能視同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