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22年7月天氣悶熱,金女士(化名)在工作中突發胸悶、呼吸困難、四肢抽搐狀況,被同事送至某醫院急診。診斷結論為“哮喘”。事發后,所在工作單位就金女士之事向寶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寶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為,事發時申請人雖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但其情況屬于突發疾病,故而不能認定或者視同工傷。金女士不服,向寶山區復議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二、復議結果
在本案復議審查期間,復議機關從行政機關的職權依據、案件處置程序、案件適用法律等方面進行審查,重點審查了工傷認定申請表、聘用合同、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提供證據通知書、調查核實通知書、系爭《認定工傷決定書》、病史資料、調查筆錄、監控錄像、相關文書送達憑證等材料。并經集體討論,認定本案中行政機關的確認結果并無不當,應當予以維持。同時,復議承辦人員在第一時間對當事人進行了法律釋明及情緒安撫,并獲知當事人因此次事件已多個月未上班,其家庭收入受到影響。寶山區復議局隨即開展“上門化解”工作,通過耐心分析,悉心勸導,最終促成用人單位與金女士達成案外調解協議。對此,金女士表示接受并滿意作出的調解結果。
三、以案說法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從業人員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從業人員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從業人員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本案中,金女士在工作崗位上并未受到工作原因的事故傷害,系突發“哮喘”疾病,不符合上述條款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
四、辦案人有話說
第一,無論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時,還是復議機關或法院對工傷認定結論進行審查時,都可能會產生對法律理解的分歧。因此,解決問題關鍵在于完善法律規定,統一法律認識。特別是工傷認定的條件,它是處理工傷案件最核心、最關鍵的部分,也是爭議和分歧最多的部分。作為復議機關,應當充分發揮復議職能,強化事實認定,準確理解和適用法條。
第二,有一起工傷認定案件就有一起傷亡事故發生。工傷認定及復議、訴訟都是事后權利救濟,其公正與效率固然重要,但更有積極意義的是從源頭上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由于工傷賠償責任遵循無過錯原則,因此,工傷認定對傷亡職工的權益影響重大。寶山區行政復議局認為,辦理工傷認定行政復議案件應當正確處理好兩個“平衡”:一是平衡好保護弱勢群體利益和平等對待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關系。二是平衡好復議審查職能與支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行政的關系。在糾錯案件中,應拓寬解決方式,通過組織調解、復議建議、召開座談會、舉辦案件研討會等方式,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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