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提示
三個案件,都屬于涉突發疾病身亡視同工傷的勞動爭議,法院會如何判決?法官表示,在視同工傷認定過程中,是否在“工作崗位”和“工作時間”被視為關鍵判決依據,員工應注重加強相關證據的收集與保護工作。
來了活兒就上工、不來活兒就休息,非標準工時制的員工猝死于宿舍,算不算在“工作崗位”?上班時突然腸胃不適,沒有緊急就醫,下班后病發身亡,能否視同工傷?要證明突發疾病時正在家加班,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披露了3起涉突發疾病身亡視同工傷的典型案例。法官提示,在視同工傷認定過程中,是否在“工作崗位”和“工作時間”被視為關鍵判決依據,應注重加強相關證據的收集與保護工作。
“錯誤判斷疾病”是正當理由嗎
2021年8月30日上午,正在公司上班的羅某突然覺得“腸胃不適”,向其部門主管報告該情況后繼續工作,并于當天20時01分打卡下班。次日凌晨3時,羅某突發疾病,經送醫后搶救無效死亡。經醫生診斷,羅某的死亡原因為心源性猝死。
此后,羅某所在單位向當地人社局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但并未獲得認定。對于這一結果,羅某妻子表示不服,并向房山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羅某在工作期間突發疾病,但是沒有緊急就醫,此舉是否存在正當理由?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因正當理由未及時送醫療機構搶救,但在離開工作崗位48小時內死亡,有證據證明員工死亡確屬上述突發疾病所致,應予認定視同工傷。
“不應當苛求普通人在發病后,對疾病可能導致的后果提前作出判斷。”本案法官指出,羅某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出現的身體不適,雖然其本人的表達為“腸胃不適”,但該癥狀是心源性猝死的早期表現之一。法不應強人所難,不能期待普通人能夠超出一般人的認知范疇,對其所患疾病作出專業化的判斷,更不能因為其對疾病的錯誤判斷而導致其喪失認定工傷的資格。這與常理不符,亦有悖于保障員工合法權益的制度設立初衷。
在此基礎上,法院經審理認為,從羅某表示“腸胃不適”到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時間符合48小時的時限,現有證據不能否認羅某凌晨死亡和工作崗位上出現身體不適的關聯性,故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主要證據不足,應當予以撤銷。
“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是關鍵
房山法院此次披露的另外兩起案例,“在不在工作時間”“在不在工作崗位”都是其核心爭議點。
趙某在一家建筑公司的項目工地擔任砼工,他所在的崗位以“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為工作工時制度,上下班時間都不固定,因此他屬于非標準工時制的員工。
2021年初春的一天夜里,趙某正在工地宿舍休息,舍友突然發現其意識不清、呼吸不重,遂撥打急救電話把趙某送醫救治。當日,趙某因醫治無效死亡,醫院診斷為心源性猝死。隨后,其所在的建筑公司向人社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但未獲認定,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視同工傷應當滿足處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這兩個因素。一方面,趙某的工作時間具有一定的非確定性,但這并不意味著不存在休息時間。與此同時,趙某突發心源性猝死時,處于前一日下班后的持續休息狀態,且并非處于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所需的時間及必要的工間休息時間。另一方面,趙某死亡發生的工地宿舍是單位為員工安排的集中休息場所,主要用途是員工生活住宿而非工作。因此,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無不當。
如何證明疾病突發時,正處于在家加班過程中?
擔任工程師的劉某,被自家公司臨時派到另一家公司的項目工地調試設備。一天上午,同事在劉某的臨時住所發現其已經無意識,送醫后經搶救,醫院作出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載明劉某為當天現場死亡,死因不詳。此后,當地人社局未予認定工傷,劉某妻子遂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劉某下班后,在臨時住處沒有加班或從事與工作相關的內容,既非工作時間也非工作崗位,因此不屬于工傷或視同工傷。
應加強證據收集與保護工作
在突發疾病時,如何判定處于“工作時間”或“工作崗位”?認定視同工傷需要哪些證明材料?怎樣做好證據的收集與保護工作?
“對于采用非標準工時制的員工或者用工單位,在申請認定工傷過程中經常會陷入一個誤區,即非標準工時制員工因上下班時間不確定,誤認為休息時間就是待工時間、屬于‘工作時間’。”審理趙某一案的法官表示,非標準工時制用工形式雖不同于標準工時制,但仍應當依據我國《勞動法》保障員工獲得必要的休息時間。因此,對于非標準工時制崗位的員工,非上工時間原則上就屬于休息時間。
在判定是否處于“工作崗位”方面,法官指出,工作崗位不能等同于工作場所。工作場所是指員工從事職業活動的場所,其落腳點在“場所”,而工作崗位的落腳點在“職責和任務”。因此,即使一個人在工作場所內,但只要其不是在依據特定職責完成特定任務,原則上都不屬于在工作崗位上。
那么,若員工在家中加班時突發疾病死亡,應如何證明處于“工作時間”或“工作崗位”?法官提醒,在發生病亡、猝死等事件后,家屬、所在單位一定要及時固定相關證據,同時應注意保護事發現場環境,要圍繞“在家加班”這一事實,對能夠證明“在家加班”的材料,比如現場擺放的工作資料、通話記錄、視頻資料等證據,要特別注意收集和整理。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pingxi/11372.html
上一篇:女兒在公司為救母親被人砍傷,是否屬于工傷?
下一篇:休病假一個月后因病去世,能算工傷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