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工作時間私自回宿舍,在做飯期間突發疾病死亡,可以認定工傷嗎?8月31日,記者從武漢市新洲區法院獲悉,該院審理了一起工傷待遇認定行政案件,依法判決駁回員工家屬要求認定工傷的訴訟請求。
王某生前是某單位管理人員。2022年6月14日上午9時許,王某到達工作崗位,在處理完相關事務后,于10時30分左右提前“翹班”回到單位宿舍做飯。不久后,王某的家人向王某的同事求助,說王某在廚房炒菜時突然暈倒。王某的同事趕到王某家中后,發現王某躺在廚房地上,立即將他送醫救治,但因搶救無效王某于當天中午死亡,死因為心源性猝死。
2022年7月,王某的親屬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當地人社局認為王某不符合視同工傷的情形。王某的親屬不服,于是起訴至新洲區法院,請求撤銷當地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要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在于單位宿舍是否屬工作崗位合理延伸的問題。本案中,王某工作的職責應是在單位辦公樓或者與單位事務有關的區域,而王某突發疾病時是在其單位宿舍,并非工作崗位,也非處理工作事務的其他場所,不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視同工傷的情形。法院判決駁回王某的親屬要求視同工傷的訴訟請求。該判決作出后,王某的親屬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承辦法官表示,工傷保險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的法律制度。視同工傷制度主要是針對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不能堅持工作,需要緊急到醫院進行搶救的情況而設定的,系考慮到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可能與工作勞累、緊張等因素有關。
這實質上將工傷保險的保障范圍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傷害擴大到了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主觀上無惡意的勞動者因工受傷后能夠獲得救濟。因此,對“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理解不宜再擴大。工作崗位通常是指日常履行工作職責所在的場所,也包括受單位指派的其他工作崗位。
本案事故發生時,王某未在工作崗位,也非處理工作事務,不符合視同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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