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簡 介
譚某是某機械加工公司A車間的一名車工,一日下白班后,他走出車間準備到職工食堂吃晚飯,然后回家。在去食堂的路上,譚某接到B車間同為車工的工友張某的電話。張某為了不影響公司訂單的完成,正趕制由其負責的產品的某一零部件,因此打電話來請求譚某去B車間幫忙。譚某欣然前往。在幫助張某加工產品零部件的過程中,譚某不慎被鐵片劃傷右手臂。
事后,譚某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仲 裁 結 果
經調查核實后,人社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機械加工公司不服,認為譚某受傷時,其已經下班,不屬于工作時間;其受傷是在B車間,不屬于工作地點;也沒有A車間或B車間領導安排其去B車間幫忙,不應認定為工傷,遂提出異議。
經工傷認定機構工作人員解釋后,公司最終認可人社部門對譚某的工傷認定決定。
案 件 分 析
從表面上看,譚某受傷時,他的白班工作已經結束,不屬于工作時間;已離開工作崗位所在的A車間,到了B車間,不屬于日常的工作地點;幫助張某加工產品零部件非其本職工作,因而其受傷不屬于本職工作原因所引起。
但是,從事件本質上分析,張某正在從事的工作屬于公司的正常工作;譚某在公司正常工作需要幫助時前去幫忙,表面上看是為了工友間的私人感情,實則是為了與張某一起趕公司的訂單,維護公司利益,因此完全可以界定為:譚某在A車間下班后又因公司的應急任務而重新投入到工作中,B車間則成了譚某下班后的新的、臨時性的工作崗位,幫忙的時間段自然屬于新工作崗位所衍生出的工作時間,幫工則成了譚某為了維護公司利益從事的臨時工作。至于車間領導安排與否,都改變不了譚某因工作原因受傷的本質屬性。因此,譚某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關于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的規定,應被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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