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國家出臺了很多法律法規來保障職工的權益,比如《民法典》《勞動法》《工會法》《工傷保險條例》等等。隨著法律更加完善,人們也越來越注重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權益。然而,就在最近,天門法院審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卻判決由員工自己承擔責任,這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情簡介
小盧是一名外賣配送員。一日中午,小盧配送完外賣后騎電動摩托車回家吃午飯,途中將橫過道路的吳某撞倒,造成吳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小盧負事故全部責任。于是,吳某將小盧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因交通事故產生的損失44962元。
庭審中,小盧辯稱:“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下班途中受到損害屬于工傷范圍,事故發生在下班途中,期間屬于執行工作,吳某應向我所在單位索賠。”
法院審理
天門法院認為,事發時,小盧并無配送任務,其陳述系完成送餐工作后在回家途中發生的本次事故,且無其他證據證明其系執行單位任務,也無來自單位的授權或者指示,故其行為不屬于履行職務,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故天門法院判決由小盧賠償吳某44962元。小盧不服,提起上訴,漢江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款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該條款系充分保障職工的人身權益而設置的特別條款,與《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中規定的用人單位責任的立法目的不同,不能因該條款的規定而將上下班行為直接等同于工作行為。
相關法律法規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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