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0年3月23日,李某入職某物業公司,擔任小區保潔員。
2020年3月30日,李某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后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并被鑒定為七級傷殘。
2020年4月16日,物業公司為李某辦理了社會保險參保手續,并補繳了三、四月份社會保險費用。
2020年8月,李某不能適應原崗位工作,雙方協商解除勞動關系,物業公司支付了相關勞動報酬以及經濟補償金。
但對于由誰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特別是受傷后至工傷保險繳納前發生的醫療費,物業公司與社保經辦機構產生了分歧。
物業公司主張已經為李某繳納了工傷保險,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及醫療費理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社保經辦機構則指出,物業公司是工傷事故發生后為李某辦理參保手續,屬于補繳保險,繳納工傷保險前發生的醫療費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物業公司承擔。
那么,李某的工傷待遇究竟應當由誰承擔呢?
案例解析
本案涉及社會保險繳納與保險生效時間如何銜接、法律責任如何劃分等問題。
一、何為參保“空窗期”?“空窗期”是如何產生的?
所謂“空窗期”,又稱“真空期”“斷檔期”,最早來自臺灣的時尚語言,表示從一段戀情結束到重新開始戀愛之間的感情空白階段,后來泛指個人或某個團體、地區在時間或者力量上因某種原因處于前后交替的過渡階段而產生的“真空”時期。
而參保“空窗期”,其實并非法律術語,主要指用人單位沒有從勞動者入職之日起即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而是在一定時間后才履行參保義務,這種因多種主客觀原因而產生的勞動者參保“斷檔”現象,常常被視作社會保險辦理中的“空窗期”。
現實生活中,參保“空窗期”產生的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
一是制度設計原因。《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出,法律允許用人單位履行參保義務有一定的時間差,即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履行參保義務都為合法。事實上,即便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當日通過銀行繳納社會保險費,也不是即時生效,最快也要次日零時生效,同樣可能存在1天的參保“空窗期”。
二是勞資意愿原因。這里又可細分為兩類:
一方面,用人單位出于逃避用工成本、對參加社會保險重視不夠或人為疏忽等多種原因,未在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而是在超過30日后才予以辦理。
另一方面,勞動者自身參保意識不強,不想承擔個人部分社會保險費等原因,不積極配合用人單位提供相應信息資料履行參保手續,導致用人單位未能在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而是在超過30日后才予以辦理。
二、參保“空窗期”內發生工傷,勞動者工傷待遇該由誰支付?
不管什么原因產生參保“空窗期”,當“先工傷、后參保”現象發生時,只有分類施策,才能厘清各方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對于因制度設計產生的參保“空窗期”,即30日內參保,在此期間,發生“先工傷,后參保”現象,因用人單位并未違反法律規定的參保要求,結合《工傷保險條例》依法保障職工合法權益、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的立法精神,只要用人單位在法律規定的“空窗期”內為勞動者履行了參保義務,就應當認定用人單位為合法參保,對此期間發生的工傷事故,用人單位與工傷保險基金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各自承擔工傷職工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對于因勞資意愿產生的參保“空窗期”,即超過30日參保,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擁有用工管理權,能否按法律規定及時參加社會保險,用人單位起決定性作用。對于因勞資意愿原因沒有30日內參保,此時發生“先工傷,后參保”,用人單位應承擔主要責任,要承擔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及受傷后至工傷保險繳納前發生的醫療費;此時社保經辦機構以補繳工傷保險處理,也并無不當。而用人單位補繳工傷保險費用之后工傷者所發生的相關費用,稱為“新發生的費用”,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規定,可以由社會保險基金支付。
三、如何減少因參保“空窗期”而發生的勞動爭議?
為依法保障好參保“空窗期”職工發生工傷的相關待遇,減少此類爭議,建議從以下三個方面發力:
加大法定義務的宣傳和懲治力度。法定義務不可免。《社會保險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也就是說,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具有強制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放棄。全社會要加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履行法定義務的宣傳力度,并對故意逃避法定義務的用人單位予以嚴懲。
落實好申請登記即為參保規定。《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只要用人單位在30日內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即已完成參加社會保險手續。而實際經辦過程中,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是以用人單位及時參保并繳費為前提。由此可見,欠繳或遲繳社會保險費是有明確處罰措施的,不應轉嫁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
建設好快捷便利的社保登記平臺。江蘇省這方面的探索值得推廣借鑒。為了方便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自2021年起,江蘇省允許用人單位在職工入職時,通過網絡系統自行將個人信息錄入江蘇省人社一體化信息平臺,所計時間點以單位錄入時間為參保時間。用人單位只需及時如實填報,所謂“空窗期”就不復存在,從而避免產生“先工傷后參保”現象的發生。
本案中,李某工作一周后即發生工傷,物業公司在李某工作之日起30日內為其履行了參保手續,雖工傷發生在先、物業公司為其參保滯后,但屬于在法定“空窗期”內參保,不應按勞資意愿原因造成的“空窗期”而補繳工傷保險費用處理,因此,李某工傷待遇中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及受傷后至工傷保險繳納前發生的醫療費,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依法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法規鏈接
《社會保險法》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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