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無需單位向其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該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近日,桂陽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勞動爭議案件。
基本案情
雷某于2021年入職勞務公司后,被勞務公司派遣至礦山公司從事工鉆工作崗位。2022年雷某在工作中摔傷,導致牙齒冠折,2022年經勞動部門認定構成工傷,2023年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雷某所受傷害屬傷殘十級。
2023年3月,勞務公司與雷某先后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工傷事故補償協議暨有關待遇申報事項承諾書》,約定雙方解除勞動合同,雷某自愿放棄經濟補償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此后雷某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勞務公司支付雷某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9683.5元、經濟補償金8170.88元。
勞務公司認為,其與雷某之間已經簽訂了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其中注明雷某是因個人原因主動離職。該協議是平等自愿基礎上簽訂的,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雙方應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共同遵守。故勞務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其不應支付雷某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經濟補償金。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達成的協議存在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結合到本案,《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工傷事故補償協議暨有關待遇申報事項承諾書》均系由勞務公司單方制作后交由雷某簽字。勞務公司作為用人單位相對于雷某明顯處于優勢地位,雷某作為一個普通的勞動者,文化程度低,缺乏勞動法律相關知識和經驗,就放棄勞務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對雷某的權益影響較大,該條款明顯有失公平;雷某在與勞務公司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工傷事故補償協議暨有關待遇申報事項承諾書》后,申請勞動仲裁,請求勞務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經濟補償金,應當視為雷某不認可其與勞務公司簽訂的上述協議中有關其放棄勞務公司對其進行經濟補償或賠償的條款或內容。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屬于工傷保險賠償范圍,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亦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雷某應工致殘被鑒定為十級傷殘,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依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勞務公司應支付雷某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據此,法院判決勞務公司支付雷某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9683.5元、經濟補償金8170.88元。
法官說法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本人可以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本案中,雷某被鑒定為十級傷殘,其與勞務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勞務公司應當支付其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9683.5元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8170.88元。但勞務公司卻利用雷某缺乏判斷能力,與雷某簽訂放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協議,使得雷某失去了其應享有的合計37854.38元的經濟補償,協議內容損害了雷某的合法權益,明顯有失公平,且違反了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予以撤銷。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五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
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pingxi/11568.html
上一篇:保安值班時被業主“罵死”,是否屬于工傷?
下一篇:打卡上班后私自外出,回公司途中被撞身亡,是否屬于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