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分時段在兩個單位上班,期間,有一次從一個單位下班到另一個單位上班的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認定為工傷,要求目的地單位賠償遭拒,最終鬧上了法庭。
事情發(fā)生在2020年12月2日。當天上午6:05,從無錫市濱湖區(qū)的B企業(yè)下班的郭某某,駕駛電動車往另一個單位——江蘇某某公司去上班,路途中,與案外人駕駛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案外人負全部責任。同日,郭某某經(jīng)診斷為眼結膜裂傷、左眼創(chuàng)傷性視網(wǎng)膜脫離等。
2021年12月3日,郭某某以江蘇某某公司職工名義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同年12月8日,當?shù)厝松缇钟枰允芾恚⑺瓦_《受理決定書》《限期舉證通知書》。2021年12月14日,江蘇某某公司提交《意見》,認為郭某某不應認定為工傷,即使認定,也不應由其承擔工傷主體責任。
2021年12月17日,某區(qū)人社局向郭某某進行調(diào)查,筆錄載明其陳述:“2020年11月1日到江蘇某某公司工作……擔任保安……作息時間為6:30-18:30”“2019年12月26日到B公司工作……擔任保安……作息時間為19:00-次日7:00”“2020年12月2日6:03左右我下班,騎電動車去江蘇某某公司上班,在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為了準時能到江蘇某某公司上班,每天讓同事提前1小時接我的班”,B公司到江蘇某某公司“一般30分鐘左右到”,當天下班“我不準備回家,因為時間較緊,我每天都是B公司下班直接去江蘇某某公司上班”。
2021年12月28日,人社局向江蘇某某公司進行調(diào)查,筆錄載明“郭某某2020年11月開始在江蘇某某公司擔任保安,我公司對與郭某某存在勞動關系沒有異議”“公司沒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給他繳納社!薄敖K某某公司保安的作息時間是6:30-18:30,周六上班,周日不休息。郭某某的作息時間也是這樣的”“2020年12月2日下午17:30左右,我接到江蘇某某公司保安隊長高某某電話,他說在江蘇某某公司有一個保安郭某某本應2020年12月2日上班的,因當天早上發(fā)生了交通事故,沒有到崗,電話一直聯(lián)系郭某某也聯(lián)系不上”。
2022年1月15日,某區(qū)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并向雙方送達,認定郭某某受傷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認定為工傷。近日,無錫市濱湖區(qū)法院駁回江蘇某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承辦法官受訪時稱,市場經(jīng)濟的蓬勃發(fā)展改變了以往勞動力配置單一化的模式,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再僅僅是一一對應的簡單關系,同時從事兩份甚至多份職業(yè)的勞動者已經(jīng)越來越普遍,稱為“雙重勞動關系”,且不為法律所禁止。從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來看,從正面或反面均可體現(xiàn)雙重勞動關系在我國法律規(guī)范體制下的合法性。
而在雙重勞動關系情形下,難以區(qū)分多個勞動關系的主次,工傷認定應當以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界定責任主體。我國法律已明確規(guī)定,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工傷事故發(fā)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對于職工受傷時工作場所較為明確的,可以直接作出相關認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的認定,可以結合在途目的綜合判斷做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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