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簽署“自動放棄繳納社保聲明”后,還能自行申報工傷嗎?
作者: 來源:中國工傷保險 發布時間:2024-07-01 14:42:00 瀏覽量:
案情簡介
林女士系某保潔公司保潔員,入職時按照公司要求簽署了“自動放棄繳納社保聲明”,并特別約定如果本人發生工傷,將不再主張任何工傷保險待遇。2023年11月,林女士在工作期間,不慎被重物砸傷,雖然送醫及時,但是還是造成小腿骨折的后果。隨后,林女士向公司提出要求認定工傷,并享受工傷待遇。該公司則提出,林女士已經簽署聲明,因此不能再申報工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分析
依法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本案中,林女士所受傷害符合工傷認定條件,雖然向公司出具了“自動放棄繳納社保聲明”,但并不影響行政機關可根據職工一方的申請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用人單位如果以職工已出具“自動放棄繳納社保聲明”為由,拒不申請工傷認定,則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結論
林女士可以自行申報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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