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員受工傷后與雇主達成私了協議要慎重
作者: 來源:東莞市中院 發布時間:2024-08-28 16:37:00 瀏覽量:
基本案情
王某受某建設公司雇傭在工地提供勞務,施工過程中受傷,當日到東營某醫院就診,診斷為軟組織損傷,后進行放射檢查,診斷為胸12椎體壓縮性骨折。
王某與公司達成協議,公司向王某發放慰問金8000元,雙方不再就此事宜有任何糾紛。王某第二天回到老家,后到當地縣醫院住院治療,花費醫療費6萬余元。后王某申請司法鑒定,其損傷評定為八級傷殘。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雙方達成的協議,并要求公司賠償各項損失20余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并不具備醫學專業知識,僅憑放射檢查無法作出準確判斷,王某受傷次日系公司安排人員將其送回老家,排除了其二次受傷的可能,王某到縣醫院治療,因傷情較重入院治療,僅醫療費就花費6萬余元,后被鑒定為八級傷殘,僅傷殘賠償金就高達15萬余元,造成較大損失,其簽訂《協議書》時系基于對自身傷情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符合撤銷情形。法院遂判決撤銷該協議,對王某損失依法作出裁決。
法官說法
雇員在工作中受到傷害,經常會與雇主達成私了協議。如果協議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般為有效協議,除非存在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等特殊情形時才可以撤銷。雙方達成了協議,就要按協議約定履行。本案系基于王某在重大誤解情況下實施的行為,法院才最終裁決撤銷了“私了協議”。所以雇員在受到傷害后與雇主簽訂私了協議一定要慎重,即使認為協議應該撤銷,也要注意行使撤銷權有時間限制,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行使,否則也不會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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