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來得及申請停工留薪期,工傷職工受傷期間工資如何發放?新疆某物流公司的蘇某因工傷而奔波治療,未能向公司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雙方就停工留薪金額對簿公堂。法院認定蘇某停工留薪期為12個月,該公司須向蘇某支付就醫治療期間停工工資。
2021年1月1日,蘇某與該物流公司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每月工資為5000元,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2021年7月29日,蘇某因交通事故身體受傷,后被認定為工傷,鑒定為二級傷殘。自住院治療后,蘇某陸續輾轉于多家醫院治療達11次,其間并未向公司提交延長停工留薪期的申請。2023年7月,蘇某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米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裁決表明物流公司應向蘇某支付20.7個月的護理費143434.10元,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85168元。
物流公司不服,提起訴訟。該公司認為,公司并未收到蘇某關于延長停工留薪期的申請,且蘇某也從未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延長停工留薪期,視為自愿放棄權利。
法院認為,盡管蘇某并未給公司提交延長停工留薪期的申請,但從他11次住院就診記錄可看出,蘇某一直在接受工傷醫療中,傷情明顯屬于嚴重情形。在審理過程中,蘇某并未提交經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批準延長的證據。因此,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蘇某停工留薪期為12個月。同時,新疆某物流公司已向蘇某支付2022年8月至11月期間工資,則還須支付2021年10月、12月、2022年1月至6月工資,共33730元。
審理該案的法官指出,依據相關規定,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業工作年限長短,享受3個月至24個月的醫療期。對于某些患特殊疾病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因此,蘇某在治療工傷狀態期間,雖未向公司提供勞動,但結合其二級傷殘實際情況,公司仍應支付蘇某治療期間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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