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5日,王麗上夜班下班后搭乘劉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回家,未戴頭盔、未正向騎坐。王麗從車上跌落受傷。
王麗在接受交警調查時陳述,“我是橫著坐的,面向車行方向左側,原因是摩托車后面有一個塑料筐,我的腿不容易邁過去。乘坐時,我背上斜跨著一個小背包,左手拿著一瓶500ml左右的洗潔精,右手拿著手機。”
駕駛員劉某接受調查時陳述,問:“你有沒有提醒她戴頭盔?”答:“我車子上只有我這一個頭盔,沒有多余頭盔給她。”問:“你有沒有提醒她要正向騎著坐?”答:“我沒有提醒她正向騎著坐。”
交警于2023年7月26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道路情況:該路段為平直路段,雙向四車道,中央有雙黃實線,瀝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王麗跌落原因無法查清”。
2024年3月29日,王麗向人社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
人社局經調查后,于2024年6月20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跌落原因無法查清。王麗在乘坐過程中,未戴安全頭盔、未正向騎坐,且無證據證明王麗在此次事故中承擔非本人主要責任,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不屬于工傷認定范圍,現不予認定為工傷。
王麗不服,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人社局根據調查結果,推定王麗應當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符合生活常理
一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在認定是否存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六)項“本人主要責任”等情形時,應當以有權機構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結論性意見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為依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事故責任認定書和結論性意見的除外。前述法律文書不存在或者內容不明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就前款事實作出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提供的相關證據依法進行審查。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認定是否為“非本人主要責任”時,首先應當以有權機構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結論性意見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為依據;但上述依據也并非絕對依據,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事故責任認定書和結論性意見的,應以相反證據為依據予以認定。其次,《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是工傷認定的必備要件或唯一要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沒有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者由于客觀原因無法作出事故責任認定時,人力社保部門可以針對是否為“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事實進行調查核實,并根據調查取得的證據以及調查核實的結果作出相應的認定。對于人力社保部門所認定的是否為“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事實,人民法院應結合其提供的相關證據依法進行審查,并據此判斷其認定或不予認定工傷的結論是否正確。
本案主要爭議焦點在于案涉交通事故是否為王麗本人負主要責任。根據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實,由于跌落原因無法具體查明,交警大隊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出具事故證明。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已經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針對案涉交通事故作出的結論,即《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中規定的工傷認定決定需要的“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人社局根據調查結果,綜合考慮事故發生當天道路路面完好、干燥、摩托車并未失衡等因素,推定王麗在搭乘摩托車過程中,未戴頭盔且側身乘坐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其本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符合生活常理,并無不當。
綜上,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主要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一審判決駁回王麗的訴訟請求。
王麗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稱,人社局并未提交相反的足以推翻交警部門結論性意見的證據,其在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時得出王麗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結論的方式不符合法律邏輯,也不符合法律規定,一審判決亦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宗旨。
二審判決:人社局推定王麗未戴安全頭盔未正向騎坐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符合生活常理,并無不當
二審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王麗所受傷害是否應當由其本人承擔主要責任。結合上訴人王麗的上訴理由,本院評述如下:
經查,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情況:該路段為平直路段,雙向四車道,中央有雙黃實線,瀝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王麗跌落原因無法查清”。這表明,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未對案涉交通事故的責任予以劃分。
摩托車駕駛員劉某陳述,王麗乘坐時未戴安全頭盔且并未正向騎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五項“乘坐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五)乘坐兩輪摩托車應當正向騎坐”的規定,王麗乘坐時未戴安全頭盔且未正向騎坐的行為違反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
人社局根據調查并結合在案證據,推定王麗在搭乘摩托車過程中,其本人的違法行為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由其本人承擔主要責任,符合生活常理,并無不當。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24)渝01行終725號(當事人系化名)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pingxi/11833.html
上一篇:員工自愿放棄繳納社保,離職后又要求補繳,產生的滯納金該誰付?
下一篇:超齡就業受傷,是否算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