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胡女士下班后照常順路接外孫放學,沒成想出了車禍,這到底算不算工傷?
胡女士是薊州區某單位的環衛工人,她下班后經常駕駛三輪摩托車接外孫放學。某日,胡女士接上外孫回家,途中遭遇了交通事故,交管部門認定胡女士負次要責任。經檢查,交通事故導致胡女士胳膊及胸骨骨折。事故發生后,胡女士就向人社部門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
區人社局根據胡女士的工作地點、孩子學校位置及居住地綜合考慮,出具了認定工傷決定書。但用人單位不服,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
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配偶父母及子女的居住地,這之間的合理路線視為上下班途中。胡女士在接孩子的過程中發生了事故,超越了下班回家的終點,也不是上下班目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薊州法院一審認為:胡女士接孩子放學符合社會常情,區人社局將其認定為下班途中并無不當,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用人單位不服判決,向天津一中院提出上訴。
天津一中院二審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的規定,胡女士接外孫放學是上下班途中工作時間的合理延伸,因此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勞動者是生產力的核心力量,妥善化解工傷認定糾紛關系到傷亡職工的個人權益,更對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社會大局穩定意義深遠。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 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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