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被告李某某于2017年到原告公司工作,同年9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自愿放棄繳納社會保險承諾書,自愿放棄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權利和相應的社保費用。原告未給被告繳納工傷保險。后被告李某某下班途中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受傷,經認定,其不負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判決其因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含醫療費)由保險公司及責任方進行賠償。同時,李某某受到的事故傷害被認定為工傷,相關鑒定結論認定了其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及生活自理障礙程度。
另查明,被告李某某自事故發生后未向原告提供勞動,其于2023年8月16日向原告遞交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與原告解除勞動合同。李某某作為申請人向沂水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仲裁裁決書作出后,被告公司對該仲裁裁決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1.職工自愿放棄要求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社保能否免除用人單位的工傷賠償責任;2.用人單位能否以職工獲得其他賠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一、關于職工自愿放棄要求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社保能否免除用人單位的工傷賠償責任問題。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根據該規定,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工傷保險待遇的享有或者給付具有法定性以及強制性,并不因勞動者放棄而免除用人單位的責任。故原告公司以被告自愿出具放棄繳納社會保險的承諾書為由,認為不應支付其工傷待遇,法院不予采納。
二、關于用人單位能否以職工獲得其他賠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三款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該勞動者既是工傷事故中的受傷職工,又是侵權行為的受害人,用人單位和侵權責任人均應當依法承擔各自所負賠償責任。本案被告李某某于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該次受傷被認定為工傷,故被告有權獲得相應工傷保險賠償。因原告未給被告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被告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故原告作為用人單位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公司的訴訟請求,并判決原告公司按照相應的項目和標準支付被告李某某工傷賠償數額。原告公司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系社會保險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關系到職工的切身利益,該險種不同于社會保險法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險種,相對于上述險種而言,工傷保險對于保障職工利益更具有現實性、迫切性。另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的,工傷保險待遇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故即便職工自愿放棄要求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社保屬實,亦不應免除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
法官提醒,用人單位應依法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一方面,可以充分保障勞動者參與社會保險的權利,保障其安全和福祉;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重大用工隱患,避免因勞動者工傷、工亡等引發糾紛。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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