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為救員工落水遇難,應否認定為工傷
作者: 來源: 發布時間:2014-12-06 12:24:00 瀏覽量:
2014年12月3日,新疆某電力公司電場技術員周明拿著一張照片看得出神,照片上的男人不是他的親人,而是他曾經的領導——該電場原場長陳軍,他的救命恩人。
2013年8月,陳軍接到總公司下發的《通知》,內容為:為減輕員工壓力,帶領員工郊游。月底,陳軍帶領輪休的6名員工前往水庫邊組織野炊。
當日17時,員工黎鵬在乘坐橡皮圈時不慎落水,周明將黎鵬救起送往岸邊,下水去追漂走的橡皮圈,因風浪較大,身體失控。
陳軍立即下水將周明救起,自己卻沉入水中,溺水身亡。
陳軍的去世后,電力公司向烏魯木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烏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卻未能得到認可。幾經波折,2014年4月17日,電力公司提起訴訟,將烏魯木齊市人社局告上法庭。
烏魯木齊市人社局辯稱,水庫不屬于陳軍的工作場所,陳軍組織單位職員到水庫邊野炊,該行為不屬于職務行為。因此,陳軍溺水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15條認定工傷和視同工傷的情形。陳軍下水救人的情形,該局不予采信。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電力公司利用工作時間組織員工進行戶外集體活動,活動場所為水庫,該活動并非陳軍等人的私自外出行為,是由單位組織的具有強制性的活動,與工作具有相關性,陳軍等人在水庫邊的活動可以視為工作的延續,屬于因工作原因外出的情形。同時,陳軍在隨行人員身處危險的情形下,下水相救的行為是履行職務的行為,在性質上應當屬于工作原因,其溺水死亡屬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故法院判決撤銷烏魯木齊市人社局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的對陳軍死亡不予認定或視同工傷(亡)的具體行政行為,責成人社局在60日內重新作出陳軍死亡是否為工傷(亡)的具體行政行為。(本案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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