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工傷保險費后新發生費用由誰支付
案情簡介
某化纖紡織有限公司有員工200多人。該公司從事化纖紡織加工,近兩年來發生多起工傷事故,但一直未參加工傷保險。當地人社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每次去該單位調查工傷事故時,都會向企業負責人宣傳工傷保險,動員該公司參加工傷保險。2013年4月1日,該公司終于全員參加了工傷保險。
2013年1月30日上午9時許,該公司設備維修工潘某在細紗車間清潔機器時,右手不慎被機器齒輪夾傷。2013年1月30日至2月3日,潘某住院治療,共用去醫藥費3000元。2013年4月6日至4月12日,潘某再次住院治療,又用去醫藥費3500元。2013年4月8日,該公司向當地人社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當地人社行政部門經調查核實,作出認定潘某為因工受傷。
爭議焦點
該公司2013年4月1日參加了工傷保險,那么潘某新發生的費用應該由誰支付?
案例分析
一種觀點認為,新發生的費用應由用人單位支付。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2013年1月30日,該單位尚未參加工傷保險,2013年4月1日才參加工傷保險,潘某受傷時未參加工傷保險,因此,第一次治療醫藥費3000元和新發生的費用(含第二次治療醫藥費3500元)只能由用人單位支付。
另一種觀點認為,新發生的費用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第十二條對“新發生的費用”作出解釋,即《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新發生的費用”,是指用人單位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的,在參加工傷保險后新發生的費用 。
潘某受傷時未參加工傷保險,因此第一次治療醫藥費3000元由用人單位支付。2013年4月1日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了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新發生的費用(含第二次治療醫藥費3500元)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
筆者支持第二種觀點!豆kU條例》的宗旨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公司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款是宗旨的具體體現。
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2.《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第十二條:《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新發生的費用”,是指用人單位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的,在參加工傷保險后新發生的費用。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pingxi/5901.html
上一篇:即使和單位一墻之隔也算"上下班途中"
下一篇:工程轉包中誰是工傷事故責任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