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車求職”是業務承攬關系還是勞動關系
文/彭華
案例
陳某購買了一輛小貨車,為某藥品公司裝卸貨物跑運輸,車輛噴繪了公司標志,非運營時間停放在公司指定地點,自己另行乘車上下班。陳某的工作由公司倉儲部統一調度,公司根據業務員、倉庫管理員記錄的工作量向陳某支付費用,保證每月不少于4000公里的里程數。后陳某因與藥品公司發生爭議,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陳某認為,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其所從事的工作是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接受公司規章制度的約束和管理,雙方屬于事實勞動關系。藥品公司認為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只存在運輸合同關系,公司向陳某支付的費用是運輸費而并非工資,同時提交了雙方簽訂的“貨運車輛租用協議”和陳某向公司出具的運輸費發票,仲裁委認為,從雙方簽訂的“貨運車輛租用協議”看,租賃車輛為協議主要目的,并約定了由陳某自行承擔油料等車輛本身產生的費用及車輛運營過程中產生的風險責任。從履行協議過程看,該藥品公司依據車輛行駛的里程向陳某支付運輸費用,這與勞動關系下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特征不符。據此,仲裁委駁回了陳某的仲裁請求。
評析
“帶車求職”是指一方當事人自備車輛,為另一方當事人提供車輛及車輛駕駛服務,以換取相應報酬。在現實生活中,“帶車求職”已經較為普遍,一旦發生勞資糾紛,到底是業務承攬關系還是勞動關系,往往很難區分。
案中,陳某的車輛為藥品公司服務,并長期停放在公司指定地點,陳某本人也遵守公司規定按時上下班。那么,雙方究竟是業務承攬關系還是勞動關系呢?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認定:(1)兩種關系的主要目的。承攬關系主要是以交付工作成果為主要目的,而勞動關系是以按管理要求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主要目的。前者直接指向成果,后者傾向于完成過程。(2)雙方是否有實質從屬關系。這也是本案關鍵點。本案中,陳某與該公司的從屬性僅體現在遵守工作時間、車輛停放在指定地點兩個方面。從雙方簽訂的“貨運車輛租用協議”看,租賃車輛為協議主要目的,并約定了由陳某自行承擔油料、車輛維修、年檢年審等費用及運營過程中產生的風險責任。故可以認定陳某的勞務行為系相對獨立性的勞動,其付出的勞動只是其承攬車輛運輸服務的組成部分,雙方并未形成職業性的從屬關系,非完全意義上勞動關系中的從屬性勞動。(3)支付的報酬與付出的勞動是否有對價性。勞動關系一般是在相同的工作時間內約定好固定的報酬。承攬關系一股是按工作的成果來定價,在相同的工作時間內就有可能會支付不同的報酬。本案中.該公司依據車輛行駛的里程和陳某出具的運輸費發票向陳某支付運輸費用,陳某在相同工作時間內月工資不一定相同,這與勞動關系下取得勞動報酬的特征不符。因此,陳某與藥品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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