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某系甲公司員工,2012年6月發(fā)生交通事故,其與肇事方責任比例分擔為三七開。后李某向甲公司主張工傷保險待遇,請求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費用共計30余萬元。一審法院認為其中一些項目已經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予以賠付,不應當支持。遂判決甲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李某各項費用計24萬余元,駁回李某其他訴訟請求。李某與甲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李某受到事故傷害屬于工傷,李某主張工傷保險待遇,應當予以支持。關于“醫(yī)療費用”問題,一審中一部分沒有支持,另一部分由于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糾紛案中70%由交通事故肇事人賠償,另30%由李某自己承擔,該30%在本案的工傷保險待遇沒有得到支持不當,應予以支持。遂判決:甲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李某各項費用共計29萬余元;駁回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侵權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是否能夠同時賠付。因第三人侵權導致職工工傷的,工傷職工可獲得雙重賠付。主要理由如下:
1、理論上,工傷職工可以同時主張工傷保險待遇和請求民事侵權賠償。一是工傷保險與民事侵權賠償性質不同。工傷保險待遇屬于公法領域的補償,人身損害賠償則屬于私法領域的賠償,二者不能混用,也不能相互替代。二是工傷保險金是用人單位而不是侵權的第三人繳納的,那么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不能免除接受用人單位工傷保險金的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受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的法定義務,否則工傷保險基金便擁有了“享受權利而不承擔義務”的特權。
2、法律規(guī)定上,除工傷醫(yī)療費用外,法律不禁止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后再獲得民事賠償。《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guī)定了構成工傷應享受相關待遇,沒有規(guī)定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工傷應當扣減第三人賠償部分,也沒有規(guī)定工傷基金或用人單位追償權(除工傷醫(yī)療費用)。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沒有明確規(guī)定受傷職工只能得到一份賠償或者補償。
3、在程序上,設計民事侵權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雙向就高補差的程序過于復雜,缺乏操作性,難以切實保障職工權益。
4、現實情況中,由工傷職工向侵權第三人主張民事賠償責任存在諸多問題。一是實踐中,侵權人具有完全賠償能力的不多。侵權人的賠償往往不足以彌補受害人的實際損失。二是訴訟中,工傷職工打民事官司要花費很大的人力和金錢成本。三是風險負擔問題,民事訴訟實行的是“誰主張誰舉證”,工傷職工存在因舉證不能而無法獲得民事賠償的風險。
5、最高人民法院新近頒布的《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八條:“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yī)療費用除外。”說明因第三人侵權致職工工傷的賠付問題在司法解釋中得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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