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龔某某生前于2012年5月經人介紹到尹某某處從事汽車修理工作,月工資5000元。同年8月16日,龔某某因病被送往醫院治療,于8月20日經搶救無效死亡,死亡診斷為:冠心病、心律失常等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同年11月6日,原告某特種設備服務有限公司被核準注冊登記,第三人尹某某和其妻汪某某是股東。2013年,龔某某五名近親屬(五被告)以某特種設備服務有限公司為被申請人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依據《安徽省關于調整企業因病非因公死亡職工遺屬撫恤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裁決被申請人與龔某某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被申請人應支付給五被告喪葬補助費2000元、一次性困難補助費4萬元、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12.7萬元。被申請人對該裁定書不服提起訴訟。
●分歧
本案爭議焦點為:未依法登記、備案的非法用工單位職工因病非因公死亡,其近親屬應否得到賠償。
第一種觀點認為,龔某某因病非因公死亡時,原告還沒有依法核準登記,所以原告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龔某某因病非因公死亡時,原告雖然沒有依法核準登記,但未辦理營業執照非法經營的用人單位或者出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龔某某因病非因公死亡發生在第三人尹某某夫婦開辦無營業執照修理廠非法經營的用工期間,該修理廠與第三人尹某某夫婦稍后不久核準登記的某特種車輛設備服務有限公司在業務范圍、維修工作場地、用工規模等方面并無二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勞動者與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應當將用人單位或者其出資人列為當事人。雖然國家現階段尚未明確對非法用工單位因病非因公死亡職工遺屬撫恤政策的相關規定,但合法用工企業按政策都應該對非因公死亡的職工遺屬進行相關撫恤,而應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后再進行用工卻不辦理營業執照就進行非法用工的單位,導致本應當享受國家撫恤政策的職工遺屬不能按照國家相關政策予以撫恤,顯然對于死亡職工遺屬是不公平的,其責任在非法用工單位而不在死亡職工,且非法用工單位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不應低于合法用工單位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
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作者單位: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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