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陳小根曾向趙進寶借款10萬元,經法院判決由陳小根在2014年3月底前還清欠款。不料在一次出差途中,陳小根因發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其近親屬妻兒父母獲得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費用共計790000元。趙進寶遂向法院申請追加其妻子方紅作為被執行人,并申請凍結賠償款中的100000元。方紅向法院提出異議,認為死者陳小根所欠債務只能用其遺產清償,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是侵權人對其近親屬遭受間接損失所給予的財產賠償,不能用于清償死者債務。
【裁判】
法院認為,死亡賠償金作為死者近親屬所獲得的財產性賠償,雖不能用于償還死者生前債務,但死者生前債務屬其夫妻共同債務,其配偶也有義務償還,方紅作為其配偶,也是死亡賠償金的獲得者之一,因此法院在追加其為被執行人后,可以凍結其共同共有的財產,并在分割之后用于償還債務,遂依法裁定駁回方紅的異議。
【評析】
死亡賠償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不能用于償還死者生前債務。死亡賠償金的獲得者是死者近親屬,死者近親屬可以用其份額內的死亡賠償金來償還個人債務。本案中,方紅作為死者的配偶,死者生前所欠的債務,屬于其夫妻共同債務,其有義務償還,法院可以依法追加其為被執行人。方紅作為死者的近親屬之一,有權獲得因死者死亡而產生的死亡賠償金。該死亡賠償金在未分割之前,屬于死者所有近親屬的共同共有財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4條的規定,對被執行人和其它共有人共有的財產,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分割后,法院可以直接強制執行分割后屬于被執行人的財產。如果共有人怠于分割該共有財產,債權人可以代為提起析產訴訟進行分割共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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