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名稱:黃仲華訴劉三明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
判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1期
一審法院:四川省廣漢市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裁判摘要: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工傷事故達成賠償協(xié)議,但約定的賠償金額明顯低于勞動者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的,應當認定為顯失公平。勞動者請求撤銷該賠償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簡要事實:
劉三明系個體工商戶,為廣漢市億達膠合板加工廠(以下簡稱加工廠)業(yè)主。黃仲華在加工廠上班時受傷。2009年8月3日,加工廠向勞動部門申請對黃仲華所受傷進行工傷認定。2009年8月4日,黃仲華與加工廠就工傷事故賠償達成協(xié)議,黃仲華收到了廠方支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和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護理費4000元。2009年10月10,勞動部門作出了工傷認定,2010年2月9日,經(jīng)鑒定,黃仲華為十級傷殘。黃仲華申請仲裁并被不予受理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撤銷賠償協(xié)議。
判決觀點:
生效判決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就工傷損害達成的賠償協(xié)議具有一般合同的屬性,本案按照一般民事訴訟處理,應業(yè)主劉三明為當事人。關于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是否構成顯失公平的問題。所謂顯失公平,是指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其構成要件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這種不對等違反公平原則,超過了法律允許的限度;不屬于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等原因導致的顯失公平。本案中黃仲華傷殘等級為十級,其應獲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7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為10個月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平均工資)。劉三明支付給黃仲華的各項賠償費用合計 6927.92元(含醫(yī)療費),顯著低于黃仲華應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另,一般的合同關系僅涉及雙方當事人的財產(chǎn)權糾紛,而本案中,雙方就工傷損害達成的賠償協(xié)議雖具有一般合同的屬性,但本案的處理并非針對簡單的債權債務關系,而是涉及勞動者的生存權益。故綜合考慮以上因素,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賠償協(xié)議導致雙方權利義務不對等,使黃仲華遭受重大利益損失,構成顯失公平。判決:撤銷黃仲華與劉三明為業(yè)主的加工廠簽訂的賠償協(xié)議。
小甘看法:
本案是將民法上的“顯失公平”規(guī)則應用到勞動爭議案件中的典型判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guī)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xù)、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jīng)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前款協(xié)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2條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優(yōu)勢或者利用對方?jīng)]有經(jīng)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在理論上,對于顯失公平的構成要件存在是“單一要件”還是“雙重要件”的學說爭議。
單一要件說認為,只要合同的履行利益嚴重失衡,即可認定為顯失公平的合同[注1]。雙重要件說則認為,顯失公平行為的構成包括主客觀要件兩個方面:一是客觀要件,即客觀上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不平衡;二是主觀要件,即一方故意利用其優(yōu)勢或另一方的輕率、無經(jīng)驗等從事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注2]。
顯失公平在臺灣地區(qū)民法上被稱為暴利行為。臺灣地區(qū)“民法”第74條規(guī)定:“法律行為,系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jīng)驗,使其為財產(chǎn)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得因利害關系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臺灣地區(qū)關于該條適用一般認為需具備二個要件:(1)就主觀而言,須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jīng)驗。所謂輕率,系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結果,因不注意或未熟悉,不知其對自己的意義而言。(2)就客觀而言,即財產(chǎn)上之給付,或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此二者應就具體事實決之,由原告負舉證責任[注3]。
本案例采用的是“單一要件”說,認為顯失公平,是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其構成要件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這種不對等違反公平原則,超過了法律允許的限度;不屬于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等原因導致的顯失公平。本案中黃仲華傷殘等級為十級,其應獲得各項損失數(shù)額顯著高于劉三明實際支付費用。這種采用“單一要件”對于減輕勞動者舉證責任,保障弱勢群體基本生存權利,維護勞動者的生存權益,具有積極意義。
但是,在普通合同案件中采“雙重要件”說更具合理性。強調顯失公平具備主觀要件有利于維護交易安全和經(jīng)濟秩序的穩(wěn)定,倘若符合客觀要件即可以主張變更或撤銷合同,而不考慮主觀原因如何,則大量已經(jīng)成立、正在履行甚至履行完畢的合同將會被推翻,容易誘使當事人借口顯失公平而終止履行合同。另外,強調顯失公平的主觀要件,符合民通意見第72條的本意。
注釋:
[注1]參見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264頁;梁慧星:《民法總則》,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02頁;韓世遠:《合同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01頁。
[注2]參見王利明:《民法總則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613頁;龍衛(wèi)球:《民法總論》,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472頁。
[注3] [臺]王澤鑒:《民法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300-30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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