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2日17時55分許,重慶市合川區師范附屬小學副校長、教師楊興無作為當日的值周行政從學校舊教學樓下來途經操時,看見同事唐某、甘某、程某正在打羽毛球,便說“參加一個”。隨后,楊興無脫下衣服拿起羽毛球拍正準備打羽毛球時,剛說了聲“我要倒了”即倒地身亡,經合川區中西醫結合醫院診斷為猝死。
經學校申請,合川區人社局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合川工傷認定20150382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決定不予視同為工傷。
楊興無近親屬和學校均不服,分別向重慶市人社局申請了行政復議。重慶市人社局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認定楊興無是在靜校情況檢查完畢后,在學校羽毛球場與同事準備打羽毛球時突發疾病死亡,其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的規定,不能認定為視同工傷,決定對合川區人社局不予視同為工傷的決定給予維持。
楊興無近親屬和學校均不服,分別向合川區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經合川區法院解釋,學校撤回了起訴,而以第三人身份參與本案審理。經楊興無近親屬提出交叉管轄申請,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重慶市銅梁區法院審理。
【爭議焦點】
楊興無是否是在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死亡?
合川區人社局認為:楊興無在對學校的靜校情況檢查完畢后,在羽毛球場打羽毛球時突發疾病,經合川區中西醫結合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不屬于視同工傷的范圍。
楊興無近親屬認為:楊興無在巡查學校操場及校園周邊環境時,利用空閉時間參與體育活動并未違反學校的規定,且仍可以一邊打羽毛球一邊觀察學校及周邊環境是否安全或有無突發事件需要其及時處理。楊興無在準備打羽毛球時仍處于巡查工作之中。楊興無當時還未將檢查結果公布在黑板上,說明其工作尚未完成。事發前有教師在打羽毛球,事發后有師生圍觀,說明也未到值周行政的下班時間。楊興無是剛拿起羽毛球拍即倒地身亡,根據其猝死的診斷證明及醫學常識,猝死往往發生在暈闕后十分鐘左右,合川區人社局并沒有舉示證據證明楊興無的猝死發病是在其拿起羽毛球拍之后,也沒有證據證明其死亡與其拿起羽毛球有因果關系。因此,應當將楊興無在值周期間突發疾病死亡認定為視同工傷。
學校認為: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教委的要求,以及學校制訂的《合師符小行政值周職責》第9條的規定,值周行政必須等到師生全部離校后才能離校。事發當時學校還有師生未離校,且楊興無并未完成靜校工作,也未將靜校檢查結果公示在黑板上。楊興無是在工作崗位和工作時間突發疾病死亡的,同意原告認為是工傷的意見。
【法院判決】
銅梁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合師附小行政值周職責》第9條“每天下午放學后,行政值周負責靜校、巡查、督促各班做清潔情況;關鎖門窗、水電情況;學生有無逗留情況,靜校后把檢查結果公布于黑板,師生完全離校后,方能離校。”規定的行政值周的職責來看,楊興無雖然作為行政值周在師生未完全離校的情況下并未下班。然而楊興無從舊教學樓下來看到唐某、程某、甘某在學校進行羽毛球活動時,說“參加一個”,并隨即脫下衣服拿起羽毛球拍準備打羽毛球時,楊興無已參與其中,此時楊興無已不在履行行政值周的工作崗位上。且唐某、程某的證明材料和被告合川區人社局對甘某、唐某的調查筆錄能夠證明唐某、程某、甘某進行的羽毛球活動系同事間自發相約的活動,而非單位組織安排。故楊興無突發疾病時未在工作崗位上,其突發疾病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視同工傷的情形,被告合川區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行政行為,以及被告重慶市人社局維持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行政行為并無不當。
銅梁區法院于2015年12月14作出(2015)銅法行初字第00151號行政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件評析】
筆者在評析本案之前,先舉另一案例,請讀者將二案進行對比分析,以便理解筆者的觀點。
2014年5月15日下午,中南林業科技大學教師王成下課后,在學校籃球場等候接受其指導畢業論文的學生期間,自行在學校籃球場參與打籃球。當日下午15時40分左右突發疾病,經送醫院搶救無效后于48小時內死亡。2014年6月18日,中南林業科技大學向長沙市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于2014年7月18日,市人社局作出長人社地傷不予認字(2014)002號《不予認定工作決定書》,決定不予認定王成死亡為工傷死亡。
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王成系中南林業科技大學政法學院漢語言文學教師,王成下課后在學校籃球場等候學生指導畢業論文期間,自行參與打籃球時突發疾病,經送醫院搶救無效后于48小時內死亡。王成作為在校老師,在校授課以及指導學生畢業論文的寫作均是王成的職責范圍。老師指導學生畢業論文寫作的時間和地點一般由指導老師與學生自行確定,并無固定時間、地點,具有隨意性、不確定性。王成在與學生約定的時間和地點等候該學生時打籃球,期間突發疾病死亡。該時間和地點應為王成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王成在該時間、地點突發疾病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規定的視同為工傷的情形,王成死亡應當認定為工傷死亡。長沙市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于法無據,應予撤銷。
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稱:原判決認定事實正確,但適用法律錯誤。1、根據《關于職工參加單位組織的體育活動受到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王成老師參加的體育活動并非學校組織,是其自發行為,不符合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2、王成老師發病時論文指導工作并未開始,其自行參與工作無關的籃球活動,應視為暫停工作進行文體娛樂活動,不能認定其在工作崗位上。請求判決撤銷芙蓉區法院(2014)芙行初字第140號行政判決書,依法維持上訴人作出的長人社工傷不予認字(2014)002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工傷認定程序及本案訴訟中的證據,王成到達籃球場這一事發地點系以為學生指導論文為目的,是其履行工作職務的行為,因而事發地點應認定為工作崗位。王成到達事發地點后,因學生未到而在事發地點就地參與籃球活動,邊打籃球邊等學生,并未中止為學生指導論文的進程,不影響工作任務的完成,屬于人之常情,可以認定其在發病時仍在工作崗位的事實。上訴人以王成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項為由,否認其事發時在工作崗位,沒有法律依據,且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支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4)長中行終字第00377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通過兩案進行對比,不難發現其中有很多相似之處,但截然相反的裁判結果,又令人難免產生太多的不解。由于我國將是否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決定權交給了國家行政機關,則是否為工傷不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單方或雙方決定。作為具有司法獨立審判權的人民法院,也無權直接對是否為工傷作出認定。由于人社系統與司法機關的認識不同,近年來產生了不少分歧,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施實以來,人民法院與人社部門之間的分歧進一步加大。不少地方人社部門要求申請工傷認定的申請人,首先須對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進行確認。非經勞動仲裁委裁決或法院判決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人社部門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將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范圍從勞動關系擴展到用工關系,但不少人社部分仍然拒絕受理沒有勞動關系的工傷認定。由于人社部門往往受到地方政府財政政策或社保基金資金緊張的影響,對工傷認定把握的標準也會因情況而發生變化。至此,上述兩案的工傷認定結果,不同的讀者也許會有不同的評價,但筆者更傾向于長沙二級法院認定的結果。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發生工傷事故能否被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有充分的法律風險認識。同時,筆者也建議國家早日將工傷認定權從行政權中剝離出來,將社保基金的行政管理權與工傷認定權相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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