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是否需支付超24個月停工留薪期的工資及護理費?
作者: 來源:金柚網 發布時間:2016-04-06 10:09:00 瀏覽量:
案情
2010年3月,董某到某實業有限公司從事技術員工作。10月20日10時許,董某在廠區工作時,面部、胸部被汽油重度燒傷。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董某的停工留薪期間延長到2012年10月20日。2014年10月8日,董某治療告一段落,其治療燒傷共計住院1196天。
2010年3月,董某到某實業有限公司從事技術員工作。10月20日10時許,董某在廠區工作時,面部、胸部被汽油重度燒傷。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董某的停工留薪期間延長到2012年10月20日。2014年10月8日,董某治療告一段落,其治療燒傷共計住院1196天。2011年7月19日,董某的燒傷被認定為工傷,2015年1月13日被鑒定為5級傷殘。9月16日,董某要求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支付工傷待遇及后續治療費用共計136萬元。
雙方為此發生糾紛,爭執的焦點為:單位是否需支付超24個月停工留薪期的工資及護理費。
評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可見,用人單位僅需支付受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及護理費,而停工留薪期最長為24個月。對工傷治療期超24個月的情形,第33條也有規定: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pingxi/6579.html
上一篇:停工留薪期不明時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的確定
下一篇:因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產生的工傷待遇差額部分,勞動者能否要求其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