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系某企業職員,2015年4月13日,王某在某企業工作時因操作機器不當發生工傷事故,經勞動能力鑒定部門鑒定為傷殘6級,因賠償數額發生爭議,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王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某企業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經查,某企業因非法經營于2014年2月被吊銷了營業執照,該企業也未替王某繳納工傷保險。
【分歧】
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部門能否受理該案存在爭議?
第一種意見認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部門不能受理該案。某企業被吊銷了營業執照,其屬于無照經營,該企業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王某與某企業之間不是真正的勞動關系,而屬于勞務關系,所以,雙方產生的爭議不是勞動爭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部門不應受理。王某應該向法院起訴,訴請雇員受害賠償。
第二種意見認為,依照《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部門應按照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依法受理該案。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企業被吊銷了營業執照卻繼續經營,其屬于非法用工單位。非法用工單位雇用的人員在工作時發生意外事故,可以依照《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9號)的規定處理。
從嚴格意義上講,因非法用工單位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非法用工單位與其雇用的人員建立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但《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九條規定,傷殘職工或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也就是說非法用工單位的職工發生傷殘事故的,可以按照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職工因此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的,其應該受理。
當然,非法用工單位的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并非構成勞動法意義上的工傷,這可以從兩者享受的傷殘待遇及是否會認定工傷的規定可以看出,勞動者構成工傷的,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待遇,非法用工單位人員傷殘的,依照《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獲得賠償;勞動者發生事故必須先經工傷認定才能享受工傷待遇,而非法用工單位的職員發生事故的不能認定工傷。非法用工單位與其職工因發生傷殘事故產生的賠償爭議只是比照勞動爭議處理,并不是說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部門能受理該類案件,在理論上也是出于該類案件與工傷事故案件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部門處理更為有利的方面考慮。(金溪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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