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某機械廠職工鄧某駕駛該廠的貨車送貨至外地,在返回工廠的途中發生交通事故, 鄧某身受重傷。 交警部門經調查, 認定鄧某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 不久,鄧某親屬到工傷保險行政部門申報工傷。
權威評析
在工作實踐中,我們常常會遇到這樣的困惑: 交通事故中受傷職工負主要責任能否認定為工傷? 對此, 有人認為, 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的規定認為, 只有傷者不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才可以認定為工傷。筆者認為,這種認識有失公允。遇到職工就在交通事故中受到的傷害申報工傷的,首先應區分事故是在什么情境下發生的,這是最關鍵的一條。 具體有以下幾種情況需要分析。
第一,如果是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 應當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14條第6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才可認定為工傷的規定來衡量。這種情況下,職工只有在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中受傷才可以認定為工傷。 用人單位或職工申報此類工傷時, 應當提供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第二,如果該職工在單位從事駕駛員工作, 在用人單位安排下駕駛單位的車輛執行工作任務時, 該車輛發生交通事故, 導致駕駛員受傷的, 無論駕駛員本人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還是次要責任,都應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的規定來衡量。 這一情境下的工傷認定,適用無過錯補償原則, 員工如因疏忽受傷, 即使是違反企業的操作規程或行為, 對負傷、 致殘、死亡負有責任或過錯,都應當認定為工傷,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因此,本案例中的職工鄧某駕駛用人單位的車輛執行用人單位交辦的工作任務, 在此過程中發生了交通事故受傷, 應當認定為工傷。
第三,如果職工不是駕駛員,但是在執行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任務時,發生交通事故受傷, 無論該職工在事故中負主責還是次責, 同樣應當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的規定, 認定為工傷。
鑒于上述情況,在工傷認定過程中, 除了職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要求非本人主要責任外, 其他受傷情形不應當考慮受傷害職工的責任問題。 實踐中應主要考慮的因素是: 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事故的發生是否與傷者工作職責或任務有關, 是否發生在工作時間、 工作場所或工作崗位等。當然,也有例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的規定,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 故意犯罪的; (二) 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因此,以上三種情況中,發生交通事故時職工有故意違法等行為的, 無論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責還是非主責, 均不能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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