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8月份,張某被葉某駕駛的摩托車撞傷。經交警部門認定,葉某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因此次交通事故所受損傷經鑒定為十級傷殘。2015年7月份,張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1、葉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1萬余元;2、后續治療費及相關費用待實際產生后另行主張。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判決。2016年3月份,張某因進行取內固定物手術,住院治療15天,花費治療費若干。
【分歧】
對于張某能否向葉某主張賠償后續治療期間的誤工費,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 ,張某因車禍導致十級傷殘,誤工時間應從受傷之日起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后續住院治療期間不應計算在內,因此張某不能向葉某主張賠償后續治療期間的誤工費。
第二種意見認為,張某后續住院治療期間無法正常工作,必然導致收入減少,因此張某可以向葉某主張賠償后續治療期間的誤工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前一日。根據該規定,受害人若非持續誤工,誤工的時間則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若持續誤工,誤工的時間則從受到傷害耽擱工作之日計算至定殘之日的前一天。本案中,張某后續住院治療期間無法正常工作,屬非持續誤工,誤工時間應根據醫院出具的出院小結等材料上載明的住院時間確定。
其次,殘疾賠償金是指對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損害致殘而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而產生的收入損失的補償。張某后續住院治療期間的誤工費已通過殘疾賠償金獲得了部分補償,但該補償只是依據張某勞動能力喪失程度(十級傷殘即10%)對定殘后收入損失的相應補償。而張某在后續住院治療期間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故其誤工費應扣減殘疾賠償金中對誤工損失10%的補償,按90%計算。
綜上,本案中,張某后續住院治療期間無法正常工作,可向葉某主張賠償此期間的誤工費,但誤工費被殘疾賠償金部分吸收,應按比例確定具體數額。(宜黃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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