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日前,吳某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反映其在本市A物業管理公司工作,但該物業管理公司一直沒有為其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費,遂要求補繳社會保險費。接到投訴后,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依法受理并按照程序對A物業管理公司實施監察。
經查,吳某與J省B人力資源服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然后被派遣到位于上海的A物業管理公司,A物業管理公司將吳某安排至其所管理某商場從事保潔工作。A物業管理公司人事經理魯某提供了與B人力資源服務公司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并稱在協議中已經明確,支付給該人力資源服務公司的服務費中已經包含了派遣員工的社會保險費用,吳某系與B人力資源服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應當由該人力資源服務公司在當地為吳某繳納社會保險費,而且B人力資源服務公司在滬并未注冊或設立分支機構,也無法為吳某在滬繳納社會保險費。在了解情況后,經辦監察員對魯某進行了勞務派遣政策宣傳,明確告知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并繳納社會保險,如果勞務派遣單位在用工單位所在地沒有設立分支機構,則由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人事經理魯某恍然大悟,答應盡快與人力資源服務公司協商,為吳某在上海補繳社會保險費。在檢查過程中,監察員發現除了投訴人吳某外,該物業管理公司尚有100多名員工存在類似吳某的情況。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及時向A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開具了勞動保障監察建議書,要求該公司制定整改計劃,依法為派遣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規范勞動用工行為。同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也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發出了建議征收函,向征收機構通報了這一情況。A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收到監察建議書后非常重視,在處理好吳某社會保險費繳納事宜的同時,與B人力資源服務公司達成一致,由A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在上海代為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案件分析]
近年來,受經濟增速放緩等因素影響,一些用人單位為降低用工成本而選擇使用了跨地區勞務派遣的用工形式。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法律是認可跨地區勞務派遣的,并且明確規定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但并沒有明確社會保險繳納標準問題,即使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也沒有明確跨地區用工的社會保險費繳納問題。由于各地區工資水平不同,如果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隨意選擇社會保險參保地,很可能會選擇在費用相對較低的地區參保,這樣就可能給勞動者的相關利益帶來損失。為此,《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專設一章對跨地區勞務派遣的社會保險進行明確。根據該規定,必須為吳某在其用工所在地即上海辦理參保,并且根據上海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而不是任由雙方在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本案中,本應由B人力資源服務公司設在上海的分支機構為派遣員工辦理參保手續并繳費,但該服務公司在本市并沒有分支機構,所以吳某等派遣員工的社會保險應當由物業公司代為辦理、繳費。(上海市勞動保障監察總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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