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3年X月X日,某甲因上班途中發生了本人無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而死亡,交通事故的賠償義務人系某乙,某甲系某丙公司的員工,某丙公司未為員工辦理公司保險。交通事故發生后,某甲的賠償權利人可否主張雙重的賠償權利?
本案中,存在如下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一是民事侵權行為;二是工傷保險待遇關系。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司法實踐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從以上規定可知,對因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受損害的情況,勞動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與工傷保險待遇補償請求權可同時主張已不存在爭議,但是,究竟是可以同時保有兩種賠償還是要求勞動者所獲得的賠償、補償總額不得超過其所受損失總和?各國立法不一,我國現行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理論上也存在較大爭議,目前主要存在如下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既然《解釋》的精神是支持勞動者同時保有賠償和補償且并未明確規定(包括《解釋》和《條例》)要進行沖抵,就不應該實行沖抵,這種做法也符合國家這幾年來一直大力提倡的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方針和政策;另一種觀點認為:損益相抵原則作為一項普遍的計賠規則,應得到嚴格適用,另外,兩種請求權的同時保有,已經保證了勞動者可以獲得完全的賠償,沒有必要以犧牲社會公平正義為代價而使其獲得過分的利益;此外,還有一些學者主張采德國、法國的做法,使工傷補償完全取代侵權損害賠償,因為侵權法的補償功能存在固有缺陷,堅持該說的學者不多,影響也較小。
【案例評析】
損益相抵原則是指在被害人基于同一原因事實既遭受損害,又獲得利益的時候,該被害人請求的賠償金額中應當將已獲得的利益(商業保險除外)予以扣除的一項損害賠償計算原則,我國《民法通則》中雖未明確規定,但在學術界及司法實踐中,這一原則得到普遍遵守。損益相抵原則的理論依據來源于《民法通則》中所確立的“損害賠償旨在填補損害”的精神,避免出現損害賠償之后的被害人的狀況更優越于損害發生之前的狀況,從而防止引發較大的社會道德風險。依據以上原則,筆者更加贊同第二種觀點,即在因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工傷事故中,受害人(勞動者)可以同時獲得侵權損害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補償,但其所獲總額不應超出其受損總額,換而言之,即仍應適用損益相抵原則,這樣也不違背公平原則。
因此,本案的賠償權利人既可以先向某乙主張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也可以向某丙主張其工傷的賠償,但是所主張的計算項目有重復部分的不得重復計算。
(賀紅燕/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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