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提前10分鐘下班,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傷害,依法應認定為工傷。
【案情】
原告:鹽城金龍馬特種紡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龍馬公司)。
被告:建湖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建湖人社局)。
第三人:廖遠亭(系受害人陳中英的丈夫)。
第三人廖遠亭的妻子陳中英是原告金龍馬公司員工。2014年3月18日23時20分左右,陳中英騎自行車行至建湖縣慶豐鎮雙勝橋橋面時發生交通事故,經醫院搶救無效于2014年3月20日死亡。經建湖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建公交認字[2014]0002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中英負事故的次要責任。2014年7月1日,陳中英之子廖書波向被告建湖人社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2014年9月9日,被告建湖人社局作出建人社工認字[2014]第159號工傷認定書,認定陳中英為工亡。原告金龍馬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工傷認定。
【審判】
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五條的規定,被告建湖人社局具有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并作出是否屬于工傷決定的法定職權。本案中,受害人陳中英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應當認定其為原告金龍馬公司聘用的職工,與原告金龍馬公司成立勞動關系。陳中英在事故當天完成工作任務后提前下班,在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十四條的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被告建湖人社局作出的建人社工認字[2014]第159號工傷認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原告金龍馬公司要求撤銷被告建湖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建湖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金龍馬公司要求撤銷建湖人社局作出的建人社工認字[2014]第159號工傷認定書的訴訟請求。
原告金龍馬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其訴稱:(1)陳中英到上訴人處上班時已超過60周歲,上訴人與陳中英不構成勞動關系。(2)—審法院認定陳中英在事故當天完成工作量后提前下班是錯誤的。(3)陳中英違反勞動紀律、提前離崗,其發生交通事故傷害應由其本人承擔責任。(4)本案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他字第13號《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的答復》。上訴人公司在鄉鎮,非在城市。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和涉案工傷認定決定書。
被上訴人建湖人社局辯稱:(1)受害人陳中英與上訴人之間構成勞動關系。陳中英在上訴人處工作,受上訴人管理,從事上訴人安排的有報酬的工作,雙方構成勞動關系。(2)受害人陳中英發生交通事故是在下班途中。陳中英雖未嚴格執行公司規定的下班時間,但確實是在下班回家途中。(3)本案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他字第13號答復,該答復所稱的“城”既包括城市,也包括城鎮。綜上,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陳中英雖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其受上訴人聘用,接受上訴人管理,從事上訴人安排的有報酬的工作,應當認定其與上訴人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陳中英于2014年3月18日23時20分左右騎自行車行至建湖縣慶豐鎮雙勝橋橋面時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雖然與上訴人規定的下班時間不一致,但仍可視為在下班的合理時間內受到交通事故傷害。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他字第13號答復的進城務工農民中的“城”,并非專指城市,客觀上應包括城鎮。
綜上,上訴人金龍馬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應予支持。
據此,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一、背景情況介紹
農民進城務工是農民增加收入的重要途徑,有利于改善農民生活條件,有利于補充城市勞動力,有利于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但進城務工農民工作的季節性、臨時性,往往導致他們與用人單位既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工傷保險,進城務工農民的合法權益難以保障。另外,農村還有不少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富余勞動力,他們為了獲得更好的生活也進城務工,但法律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的工傷認定暫無明確規定。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保障。
二、確立裁判要旨的理由
該案上訴后,主要爭議焦點有三個:陳中英與金龍馬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系;陳中英是否屬于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傷害;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他字第13號答復進城務工農民中的“城”是否包括城鎮。
1.陳中英與上訴人金龍馬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上訴人金龍馬公司提出,陳中英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上訴人與其是勞務關系,不是勞動關系。法院認為,勞動法并未規定禁止用人單位聘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因此用人單位聘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屬于勞動法的調整范圍。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二條的規定:(一)用人單位招用職工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認定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職工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五)其他職工的證言等。本案中,陳中英雖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其受上訴人聘用,接受上訴人管理,從事上訴人安排的有報酬的工作,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當認定其與上訴人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2.陳中英是否屬于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傷害。上訴人金龍馬公司提出,陳中英屬提前下班,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下班途中,其受到交通事故傷害的責任應由本人承擔。法院認為,提前下班屬于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應當受到勞動紀律的約束、處罰,但這種行為并不影響當事人實質下班的性質,也不足以導致職工喪失獲得工傷保險救濟的權利。本案中,陳中英提前10分鐘下班,于2014年3月18日23時20分左右騎自行車行至建湖縣慶豐鎮雙勝橋橋面時受到交通事故傷害,且有建湖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建公交認字[2014]0002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中英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應視為陳中英是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傷害。
3.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他字第13號答復“進城務工農民”中的“城”是否包括城鎮。上訴人金龍馬公司提出的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他字第13號答復進城務工農民中的“城”特指城市,不含鄉鎮,因此本案不應適用該答復。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他字第13號答復進城務工農民中的“城”,從其立法本意,應是指有別于農村的城市和城鎮,并非專指城市,客觀上應包括城鎮。本案中,上訴人公司營業地是在鄉鎮,陳中英在其大二車間從事清潔工作,屬于進城務工農民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他字第13號答復的規定,本案可以適用該答復。
三、應當注意的問題
職工提前下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被認定為工傷,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沒有損害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工傷保險的本質就是防止意外的發生,分擔用人單位用工風險,保護職工及其家庭得到及時補助。提前下班是違反用人單位勞動紀律的行為,用人單位可以予以一定形式的處罰,但提前下班并未改變職工實質下班的性質。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已無法購買工傷保險,工傷待遇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2002年國務院公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規定》明確用人單位不得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即童工),但沒有法律或行政法規禁止用人單位聘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這里的養老保險待遇應當是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應包含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即新農保,目前新農保的各項體制還不健全,每月的養老保險待遇還比較低)。選擇聘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的用人單位,可以為職工購買相關商業保險,降低用工風險。
李星星,許成華/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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