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在外難免會受到傷害。這些傷害,有的來自出差環境欠佳、有的來自他人侵權,甚至有的還是原因不明。那么,遭遇這些情形是否構成工傷呢?
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可以獲得工傷賠償
【案例】
2016年3月2日,李芳蘭在苦苦尋找2個多月后,得到了一條不幸消息:獨自駕車為公司出差的丈夫張某,早已隨車墜崖身亡。而公安機關基于現場毀損嚴重、相關物質無法提取等,給出了死因不明的結論。
鑒于公司沒有為張某辦理工傷保險,導致李芳蘭無法從工傷保險機構獲取工傷待遇,李芳蘭要求公司給予賠償。但公司堅持認為,公安機關做出的“死因不明”結論,涵蓋了張某自殺、他殺、醉駕等多種可能,因而不能確定張某一定構成工傷,在情況沒有徹底搞清楚之前,公司有權拒絕工傷賠償。
【點評】
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一方面,張某的情形構成工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應否認定工傷的答復》中規定:“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的證據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導致死亡的,應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和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為工傷。”
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第十九條第二款分別指出:“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說,只要公司不能舉證證明張某不構成工傷,就應當認定張某屬于工傷死亡。
另一方面,《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即公司應當為自己沒有為張某辦理工傷保險的后果買單。
外出學習在休息場所受傷,同樣具備工傷要件
【案例】
2016年5月9日,尚小紅被公司派往外地學習某種專項技術。一周后,正躺在床上午休的尚小紅,由于上鋪的床板脫落,導致被嚴重壓傷,不僅花去21萬余元醫療費用,還落下七級傷殘。
事后,尚小紅曾要求工傷保險機構給予工傷保險待遇,但工傷保險機構認為尚小紅并不構成工傷。其理由是,尚小紅是于休息期間、在宿舍因為床板問題受到傷害,既不屬于學習時間,也不屬于學習場所,更與學習沒有任何關聯,根本不具備工傷的構成要件。
尚小紅提起訴訟后,法院經審理,支持了尚小紅的請求。
【點評】
法院的判決書是正確的。雖然《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僅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即刻意強調了工傷構成與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的關聯性。而本案當事人尚小紅于休息期間、在宿舍因為床板問題受到傷害,似乎由于與之相違,確實不構成工傷。
其實不然。鑒于外出學習所具有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職工外出學習休息期間受到他人傷害應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中已明確指出:“職工受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期間,在學習單位安排的休息場所休息時受到他人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也就是說,尚小紅的情形同樣構成工傷,照樣可以享受工傷待遇。
乘坐交通工具遭遇事故,有權獲取工傷待遇
【案例】
2016年6月17日,刁玉翠乘坐客車為公司出差聯系業務途中,因為司機車速過快,導致客車在拐彎時發生側翻,使得刁玉翠遭遇傷害。事后,保險公司和客運公司賠償了刁玉翠的全部損失。
而當刁玉翠根據他人提醒,向公司索要工傷賠償時,卻被公司一口拒絕。公司的理由是,雖然刁玉翠遭遇交通事故、受到傷害屬實,也確實是因為出差而乘坐客車,但基于保險公司和客運公司已作出賠償,刁玉翠的損失已經不復存在。在此情況下,刁玉翠自然無權要求公司賠償,公司也沒有再行作出工傷賠償的義務。
【點評】
刁玉翠有權獲取工傷待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批復》中指出:“據《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
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即雖然保險公司和客運公司已對刁玉翠作出賠償,但因為刁玉翠出差遭遇交通事故構成工傷,決定了其同樣可以主張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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