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每天上班途中,不知道你們有沒有擔心過“工傷”問題。大部分人可能都知道,“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工作單位是要賠償的。但是,48小時可是個很尷尬的數字。要是醫生為了救人,搶救時間一不小心延長,變成49小時死亡,這就不算“工傷”了?或者,救活概率很小,但48小時后才放棄治療,這也不算“工傷”了?
下面這個案例,
用人單位和家屬就因為“48小時”吵翻了.....
在廣州天河一公司廚房工作的崔阿姨(化名)入職不到半年,晚上下班后突發腦溢血。經搶救,恢復自主呼吸但仍危在旦夕,家屬此時放棄治療運回老家,次日凌晨終不治身亡。家屬申請60多萬元工亡補助金,區、市兩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屬工亡。公司質疑并提起了行政訴訟,家屬為了獲取更高額的工亡補償,放棄治療導致崔阿姨在48小時以內死亡。經天河區法院和廣州市中院審理,均認定人社局并無不當,公司未盡舉證責任敗訴。
日前,崔阿姨家屬通過勞動仲裁委調解,獲得公司一次性補助金53萬元。有律師質疑,現行工傷保險條例“48小時之限”的規定,過分強調和偏重死亡時間,將勞動者家屬和用人單位推到道德選擇的風口浪尖。
案情回顧:突發腦溢血轉回老家后死亡
年過50歲的崔阿姨來自湖南,2014年6月來到天河區一家企業S公司,負責食堂的炊事工作。2014年10月3日晚7時許,崔阿姨下班離開S公司。當晚9時許,崔阿姨在離公司大約2公里的地方,與朋友聊天時突然暈倒昏迷。隨后,崔阿姨被送到附近醫院就診,經醫院診斷為“自發性腦出血;腦疝形成,原發性腦干損傷”。10月4日晚,崔阿姨家屬要求轉院,回湖南老家醫院治療。不幸的是,10月5日凌晨4時許,崔阿姨轉運回湖南老家后在家中死亡。2014年11月11日,崔阿姨的丈夫向天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稱“區人社局”)提交了工傷認定的書面申請。
區人社局經調查認為,崔阿姨在單位出現身體不適的時間為2014年10月3日晚6時30分,屬于正常上班時間,因此崔阿姨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崔阿姨的死亡時間經其家鄉派出所確認為2014年10月5日4時,距離發病時間不超過48小時,崔阿姨的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應認定為工傷。
爭議焦點:是家屬放棄治療致死嗎?
S公司不服,隨后向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稱“市人社局”)申請復議,2015年4月27日該局維持區人社局的工傷認定決定。S公司不服,向天河區法院提起訴訟。S公司認為,人社局認定工亡主要依據調查的證人筆錄,但崔阿姨下班后并沒有去藥店買藥,下班后至昏迷報警近3小時,她還與朋友聊天、玩耍,明顯不符常理。醫院初次診斷記錄稱“崔阿姨當晚突發昏迷之前無特殊不適”,此外,崔阿姨并非經搶救無效死亡,而是家屬放棄治療致其死亡。
為了查明真相,天河區法院的法官向崔阿姨初診醫院核實情況。醫生介紹說,崔阿姨當晚被送到醫院時雙側瞳孔散大,自主呼吸消失,用藥后瞳孔縮小,然后進行了手術。手術后瞳孔和術前差不多,有自主呼吸。醫生還告訴法官說,“當時崔阿姨腦干部位存在出血,無法通過手術解決,救治成活幾率很小。即使成活,植物生存狀態幾率很大。當時家屬對崔阿姨進行轉運,存在風險�!贬t院《疾病診斷證明書》、《出院記錄》記載“病人經手術后病情較入院有所好轉,10月4日晚家屬簽字要求放棄治療,自動出院。”
法院裁決:認定無誤,公司一次性付53萬
天河區法院一審認為,根據崔阿姨同事等人陳述,崔阿姨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已出現不適。S公司未舉證證明崔阿姨屬于在工作時間或工作崗位以外突發疾病,未舉證證明崔阿姨的死亡和其被轉運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天河區法院指出,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這里“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據此,天河區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認定,天河區人社局、廣州市人社局作出的決定并無不當,駁回S公司的訴訟請求。
S公司不服上訴,廣州中院二審認為,S公司的觀點未能提供相關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2016年9月18日,廣州中院裁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了解,崔阿姨上有一個70多歲的老母親,下有兩個未成年的女兒。判決生效后,崔阿姨的丈夫申請勞動仲裁,要求S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62.39萬元,喪葬補助金4萬余元,供養親屬撫恤金6.3萬元。近日,經勞動仲裁委調解,S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53萬元。目前,該款項已支付完畢。
案例看完了,你們可能還沒什么感覺,對比下面這條新聞看,你們就懂了:
相似案例:搶救超過了48小時不算工傷
2015年12月29日早上8時25分,深圳某廠女工程某在公司廠房車間突然倒下就再也沒有醒過來。程某腦死亡后,家屬仍堅持治療,但仍終告不治。醫院于12月31日13時35分宣布搶救失敗,并且宣告死亡。家屬要求認定工傷,卻因超過法定搶救時限48小時,深圳市人社局作出不予以工傷認定的回復。雙方最后對簿公堂。深圳市鹽田區法院認為,程女士的死亡時間應以《死亡醫學證明書》為準,而從突發疾病到經搶救無效死亡已超過48小時,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不能視同工傷。
通過此案例,對比工傷與非工傷,就可以看出導致死亡結果的“同命不同價”待遇。算一算:工亡、非工亡賠付額對比,或相差20倍。根據規定,“48小時”是認定工傷的依據,即“48小時”搶救時間作為一條分水嶺,只要超過了48小時便是非工傷。
1 工亡
因工死亡可獲補償: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全國統一數額)、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如:崔阿姨一案3.12萬元(2013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62.39萬元
2 非工亡
非工亡可獲補償:15個月工資
如:女工程某一案每月工資2000元×15=3萬元
律師建議:取消“48小時之限”規定
S公司的代理律師,日前公開撰文建議,取消48小時的時間限制。他認為,現行工傷保險條例“48小時之限”的規定,不僅模糊和弱化了工作原因和突發疾病之間的關聯性,過分強調和偏重死亡時間,在認定工傷與非工傷“同命不同價”的巨大利益差距面前,還將勞動者家屬和用人單位被推到了道德選擇的風口浪尖。
律師指出,“48小時之限”的立法初衷,是既在合理范圍內最大程度地保護勞動者權益,同時又均衡用人單位承擔的風險和利益,以期平衡雙方的利益訴求。但實踐中,將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嚴格規制于“48小時”之內,反向形成了一個新的矛盾區域,即“死得快算工傷,死得慢非工傷”的畸形社會現象,容易引發家屬放棄治療導致員工死亡的嚴重道德風險,違背了立法的公平原則和立法初衷。
若仔細剖析,單純從技術的可操作性來說,無論是規定“48小時”還是“72小時”,并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勞動者家屬在巨大的利益面前為避免“冒險搶救,人財兩空”的后果,難說會不會不惜突破最基本的社會道德底線,而48小時的限定,已嚴重傷害了勞動者的生命健康權,罔顧社會道德倫理的底線,在無形中將人們推到了道德與法律的“十字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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