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2014年7月1日,秀山興源實業集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源房地產公司)與熊某等五人訂立了一份《水電安裝承攬合同》,約定興源房地產公司將其開發建設的興源•黃楊郡4號、13號樓中除供水公司、電力公司、消防工程施工范圍以外的所有室內外給排水管道及供電線路制作與安裝工作承攬給熊某等五人;合同履行期限為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
熊某等五人聘請楊某作為水電安裝雜工。2014年10月25日上午11時左右,楊某在黃楊郡樓盤做水電安裝雜工過程中,不慎從二樓摔至一樓致使腰部受傷。2015年5月13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
2016年2月2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楊某的勞動能力鑒定為9級傷殘,無護理依賴。同年4月8日楊某申請仲裁,請求興源房地產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工傷待遇。興源房地產公司對仲裁裁決不服,于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法院審理后, 判決興源房地產公司支付楊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勞動能力鑒定費等費用共計105 450.2元。
【以案釋法】
本案主要的爭議焦點為:興源房地產公司對楊某所受傷害應否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文件)第四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本案中,雖然楊某作為承包人熊某等人雇傭的雇員,與興源房地產公司作為發包人之間,并無身份上的從屬和依附關系,也不受發包人勞動規章制度的制約,不享有發包人提供的勞動保護、福利和社會保險等待遇,其與興源房地產公司之間并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但是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并不以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興源房地產公司將其水電工程發包給不具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熊某等人承包,楊某受熊某等人雇請,在工作中受傷,興源房地產公司對楊某在工作中所受傷害依法應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即工傷保險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個人承包經營者侵害勞動者權益,卻沒有足夠的能力對勞動者進行賠償,或者個人承包經營者逃避承擔賠償責任,為有效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要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工程是層層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實際施工人,實際施工人招用的勞動者發生工傷的,其前手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人、承包人、分包人或轉包人應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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