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朱明明與鐵盾安保分公司存在勞動關系。2015年5月12日,朱明明在從事安裝防盜系統時右手觸電后本能向后甩動右臂,于2015年7月30日經重慶市第九人民醫院診斷為“右肩袖損傷”、“肩胛帶扭傷肩胛下肌部分撕裂”、“右肩袖損傷”;于2015年10月12日,經新橋醫院診斷為“右肩峰下滑”;于2015年11月,經西南醫院診斷為“右肩袖部分損傷;右肩繼發性凍結肩”,行住院治療。
2015年11月10日,朱明明向北碚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2015年12月24日,北碚人社局對朱明明“右肩袖損傷是否由當初電擊手臂甩動所致”咨詢專家意見。專家組討論意見認為:電擊后手臂甩動可能會導致肩袖損傷,影響上肢外展功能。結合患者受傷后能繼續從事駕駛車輛等工作的情況,且醫療機構首次診斷時間與事故發生時間相隔兩個多月,患者的右肩袖損傷不能確認與此次電擊后手臂甩動有關聯。據此,北碚人社局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碚人社傷險認決字〔2015〕2341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朱明明不服,于2016年1月18日向北碚區政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維持了原決定。
【審判】
重慶市北碚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按照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提交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診斷初診證明和病歷資料等。以上規定重在對工傷認定受理階段舉證責任作出規定,明確申請人申請工傷認定時應當提交的證據材料。在工傷認定受理階段規定的舉證責任是推進責任,目的是通過提交證據材料促使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其申請符合啟動工傷認定行政程序的要求。在工傷認定中,勞動者要對下列事實負舉證責任:(1)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2)存在事故傷亡事實,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原因以及傷害程度等;(3)傷害部位。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賦予工傷認定機關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的權利,意味著即使用人單位不能提供充分證據反駁申請人主張的事實,如果經工傷認定機關的調查核實,申請人不構成工傷,工傷認定機關依然可以根據查明的事實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結論。朱明明于2015年5月12日在從事安裝防盜系統時右手觸電后本能向后甩動右臂,于2015年7月30日初次診斷為“右肩袖損傷”,二者之間相隔兩個多月,是否存在關聯性涉及專業的醫學問題,北碚人社局專門為此咨詢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專家組,結論是朱明明的右肩袖損傷不能確認與此次電擊后手臂甩動有關聯。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朱明明對二者之間的關聯性申請司法鑒定,重慶市法醫學會司法鑒定所以材料不齊(缺少受傷當時病史及相關材料)無法鑒定為由作退案處理。
在現有證據下,朱明明以“右肩袖損傷、右肩繼發性凍結肩”申請工傷,缺乏事實依據。被訴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北碚區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作出復議決定,程序合法,亦符合事實和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據此,判決駁回原告朱明明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上訴至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后語】
邏輯上分析,220V的民用電不會有很大的危害性,因為觸電而導致右肩袖損傷的可能性不大。雖然從生活經驗可做如此判斷,但朱明明受傷是否是其2015年5月12日遭受電擊后甩手造成本質上屬于專業醫學問題,無論法院還是工傷認定機關,都應尊重專業鑒定機構的判斷。在缺乏相關證據支持二者因果關系的情況下,原告應對此承擔舉證不力的后果。
作者:向品/北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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