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稱,兩個月前,她的丈夫受公司指派前往某市出差。期間,其丈夫在該地工作的好友李某邀請其參加晚宴。餐后,其丈夫回到賓館休息。次日,與其丈夫一同出差的同事發現,其丈夫已經身體冰冷。撥打120急救電話并報警后,醫生在現場確認其丈夫已經死亡,診斷結果為:酒后嘔吐物導致呼吸堵塞而“猝死”。
由于公司沒有為其丈夫辦理工傷保險,導致其無法從社會保險機構獲取工傷待遇。為此,王某曾多次要求公司給予工傷賠償,但被公司一再拒絕。公司拒絕賠償的理由是,其丈夫因公外出期間私自應邀赴宴,系從事與工作無關的個人活動,不構成工傷。公司的這個理由成立嗎?
評析
公司的理由成立。雖然《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但是,這樣做的前提必須以員工的傷亡構成工傷為前提。
《工傷保險條例》第14、15條分別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王某丈夫是否屬于工傷,取決于其是否具備因工外出、由于工作原因,是否屬于突發疾病等要素。可是,王某丈夫的情況不不符合上述規定。
在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條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王某丈夫系私自應邀赴宴,完全與公司指派的出差的工作內容無關,故不能認定為工傷。
此外,王某丈夫已被診斷為酒后嘔吐物導致呼吸堵塞“猝死”,意味著其不屬于突發疾病死亡,甚至明顯與疾病無關。因此,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應否認定工傷的答復》中指出:“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的證據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導致死亡的,應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5)項和第19條第2款的規定,認定為工傷。”王某丈夫不屬于“死因不明”,不能享受工傷待遇。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pingxi/7631.html
上一篇:無人作證,職工受傷后如何認定工傷?
下一篇: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失蹤,能否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