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顧
楊某于2012年10月到甲公司從事燒鍋爐工作。 2013年4月, 楊某和該公司后勤主管張某在維修鍋爐房管道時,楊某的眼睛不慎被張某手中滑脫的扳手打傷。楊某受傷后,張某在將楊某送到醫院救治的同時,向公司負責人匯報了楊某受傷的事。但是隨著楊某傷情的不斷加重,該公司不再承擔楊某的醫療費用。楊某的親屬于2013年10月申請了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受理楊某的工傷認定申請后,給甲公司送達了舉證通知書。
甲公司在限定的期限內沒有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交舉證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調查中發現,雖然甲公司認可與楊某存在勞動關系,但是不認可楊某所受傷害為工傷。同時張某也矢口否認與楊某一起維修管道致楊某受傷一事。楊某受傷之事,只有楊某自己的陳述和楊某住院的病歷記載能證明,再沒有其他證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據所查證的事實,于2013年12月作出認定楊某所受傷害為工傷的決定。甲公司不服,認為該工傷認定沒有任何有效證據,先后向當地初級法院和中級法院提起訴訟。法院都維持了工傷認定決定。
案例分析
在現實工作中, 職工與單位管理人員一起工作時受傷, 或是職工單獨工作時受傷, 或是職工受傷時一起工作的工友已離開工作地而無人作證, 受傷職工在確認勞動關系及認定工傷時, 往往會面臨諸多困難。
本案中,楊某就是因單獨與管理人員一起工作時受傷,事后在工傷認定中又無人證明其是工傷,在漫長的維權道路上承受著工傷認定可能敗訴的風險。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針對楊某所受傷害的事實只有楊某的陳述而沒有其他人證的情況,以維護受傷害職工的合法權益為出發點,依據所查證的事實和甲公司拒不舉證的事實, 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14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以及第19條第2款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之規定,認定楊某所受傷害為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條規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56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四) 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甲公司雖然不承認楊某為工傷,但其在限定的期限內沒有提交舉證材料,無法證明楊某受傷是非工作原因導致。因此,依據上述規定, 法院可以駁回甲公司的訴訟請求。在實踐中,兩級法院也是因上述規定,維持了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楊某所受傷害為工傷的決定。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pingxi/7639.html
上一篇:職工駕駛自有車輛前往公司,在廠區停車場停車時突發疾病死亡,是否屬于工傷?
下一篇:職工出差時參加好友宴請,酒后猝死是否構成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