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到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發生交通事故算工傷?
作者: 來源:工傷通 發布時間:2017-08-10 20:47:00 瀏覽量:
案情
趙某在某企業傳達室工作,單位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2016年5月20日,趙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企業因工作需要決定留用他,征求本人意見,他亦同意。7月的一天,趙某騎車下班途中被一輛轎車撞倒,導致左腿骨折,交警部門認定其在此次事故中負次要責任。事后,趙某要求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遭到單位拒絕,遂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
分析
單位認為,趙某雖然是在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但他已超過退休年齡,雙方只是勞務關系,所以單位不應該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為,根據有關規定,趙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在其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應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第二條規定: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綜上,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趙某為工傷符合法律規定,單位最終承擔了趙某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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